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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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23日
荆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及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绿色决定生死”的发展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本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纳入其中。
二、检查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及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荆州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重点检查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燃煤小锅炉、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施工场地抑尘措施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等工作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
(二)水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化工、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依据,重点检查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环发〔2012〕58号)的工业污染废水治理和监管项目;化工、造纸、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及污染源;重点摸清引江济汉工程长江龙洲垸河段水系基本情况、水环境质量状况、沿线河道涵闸分布情况和市政排污口情况以及沿岸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情况;重点排查直接向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排放废水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制革、电镀和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依据,重点检查《规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及重金属自测和监督性监测执行情况;重点监控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以《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为依据,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应急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核与辐射安全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重点检查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使用,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移审批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及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辖区内废旧或闲置放射源存储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情况。
(六)土壤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有条件利用坑塘、渗坑、地表裂隙贮存或排放废水的企业,工业污染场地、废弃工业渣场。重点检查建有蒸发池、干化池,产生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的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和周边土壤污染情况;造成土壤污染企业的治理情况。
(七)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新、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八)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九)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检查督办情况。重点检查群众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及突出环境问题的治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各地开展大检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展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31日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于3月27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6月20日前,各地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3月-11月)。督查工作贯穿于大检查全过程。市组织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总结阶段(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要明确专人,积极参与,大力配合。
各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二)加大惩处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综合运用停产限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不力、谎报瞒报、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直至实施限批。
(三)健全污染源监管信息。各地要对辖区内各类排污单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一厂一档信息统计表”在省环保厅网站自行下载,网址为http://www.hbepb.gov.cn/wsbs/zlxz/wdbgxz/)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并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四)做好信息公开和调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做好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填写《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见附件),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佘云龙,电话:8126028)。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调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做好协调督促工作。同时,要加强信息收集,及时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供各地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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