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岳路道路建设和上海路北片区旧城改建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岳路道路建设和上海路北片区旧城改建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十政发〔2011〕26号

2011年08月17日来源:市政府办

中岳路道路建设和上海路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是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基础设施和旧城改建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五款的规定,属公共利益范畴。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中岳路道路建设和上海路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红线内的所有房屋。

二、征收部门: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实施单位: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

四、搬迁期限:2011年10月31日。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