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路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11〕25号
颁布日期:2011-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路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十政发〔2011〕25号

2011年08月17日来源:市政府办

十堰市山西路公租房建设项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1年全市重点民生工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属公共利益范畴。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山西路公租房用地范围内单位和居民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搬迁期限:2011年9月15日之前。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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