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范围内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范围内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范围内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35号
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征收范围内房屋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2008年第168号令)等规定,现就规范征收范围内房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条件和决定
为了促进十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重点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时,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房屋征收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分类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而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需暂停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有抵押、买卖、转让、分割等不当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房屋限制程序
为了促进重点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管理,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地汇总产权人身份证号、产权证号、房屋位置、房号、房屋用途等详细信息,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房管、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房地产权注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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