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3〕97号
颁布日期:2013-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4日

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组织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投资计划和重大环保项目的实施计划;考核评选表彰生态文明示范、绿色创建先进单位;协调解决县市区、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第四条实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污染减排、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绿色创建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环保模范城的创建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如有需要,报经市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实行工作述职总结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同时,每年向市环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市环委会全体会议安排部分成员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

第六条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系统)或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部门(系统)或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市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纪委(监察局)

(一)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二)建立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办法,严肃查处和追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三)加强环境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参与对全市党政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检查考评。

第九条市委宣传部

(一)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三)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第十条市委组织部

(一)把环保工作实绩和污染减排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环保系统先进集体、个人和系列绿色创建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市编办

(一)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环保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市总工会

(一)引导动员企业职工提高环境意识,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投身于绿色企业创建,自觉参与创模行动。

(二)在重点企业开展污染减排、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引导职工开展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活动。

(三)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的环境权益。

第十三条共青团市委

(一)负责组建管理环保志愿者队伍。

(二)制定《环保志愿者参与创模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共青团员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参加创模环境保护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市妇联

(一)引导妇女儿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简约消费、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二)发动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

(三)组织参加创模环保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

(一)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政策。在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时,按要求办理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村、公共机构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节能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创模节能目标任务。

(三)制定并出台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效率。

(四)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等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五)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一地、三域、十个专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

(一)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开发重点品牌产品,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

(三)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促进企业发展低碳循环经济。

(四)落实全市工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支持企业开展以污染防治为目的的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及发展环保产业。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及产品。

(六)指导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完善防控措施,按要求规范安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企业达标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

(一)把环境教育作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大力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二)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创建“绿色学校”和“绿色幼儿园”。

(三)抓好全市各级学校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

(一)组织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

(二)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三)加大对环保科研课题及科研项目的向上争取和本级扶持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

(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城市禁鸣区、禁鸣路段的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机动车尾气监测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四)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条市司法局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环保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依法治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

(一)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力度。

(二)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

(三)参与“绿色系列创建”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局

(一)指导环保部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人才计划。

(二)理顺市城区环境管理体制,在编制计划之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帮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高素质的环保人才。

(三)组织开展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参与“绿色系列创建”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

(一)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划定生态红线,落实环保措施,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政策。

(二)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督促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加强全市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四)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

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委

(一)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城市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促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三)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推进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乡镇、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加快项目建设。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

(一)开展全市交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化学危险品道路及内河运输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指导本系统机动车船废气、交通噪声和其它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开展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植被恢复。

第二十六条市水利水电局

(一)组织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全市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各类水利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

(三)参与神定河、泗河、犟河、剑河、官山河等五条河流的综合治理,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底泥清淤、疏浚等工作,不断改善水环境,确保达到水体功能要求。

(四)督促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水土保持规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农业局

(一)开展农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组织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态基地建设。

(二)推行农业生产清洁种植,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采取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组织推广秸秆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及改厨、改厕、改栏等“一建三改”工程,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四)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第二十八条市环保局(市环委会办公室)

(一)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安排。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环境保护投资计划、重大综合性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和重大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方案,提交市环委会审定。

(三)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信息。

(四)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环境应急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六)组织实施城市环境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综合性工作方案和重大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方案,分解落实政府环保目标任务。

(八)督办落实创模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和市环委会确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林业局

(一)开展林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环一江两山生态圈景观林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优良的生态环境。

(三)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参与生态乡镇、生态村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十条市安监局

(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转移、贮存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

(二)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市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旅游局

(一)负责对全市旅游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生态旅游,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饭店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参与绿色系列创建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局

(一)推进节能型生产和消费。指导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节能产品,使用节能材料,采用节能生产工艺和流程;引导能源资源节约型产品消费,推进节能标签制度,减少一次性商品使用。

(二)促进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的完善,引导“两高一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创建绿色自主品牌、建立绿色信用。

(三)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机动车淘汰力度。

(四)组织超市、商场等场所开展创模环保宣传活动。

第三十三条市卫生局

(一)巩固创卫成果,扎实开展健康教育、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治等重点工作。

(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确保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三)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四)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防止转嫁责任和转移污染。

(二)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参加绿色创建和环保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

(一)指导、协调、组织拟定审议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送审或报批工作。

(二)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三)指导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统计局

(一)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二)做好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环保投资指数、居民可支配收入、污染减排、节能降耗等指标所需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完成对市城区街办环境管理的日常考核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市文体局

(一)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文体经营单位噪声专项整治,降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二)严格文化经营单位、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经营单位不予审批或年审。

(三)结合部门职责,开展创模环保宣传活动。

第三十八条市城管执法局

(一)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类数据资料。

(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能力,确保市容整洁。牵头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小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保洁工作;负责城市垃圾许可管理、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质量监管,对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乱开乱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裸地绿化,改进道路绿地、绿带、花台、护坡的绿化方式,负责市政、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

(四)加快城区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建设,完善垃圾清运系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新住宅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5%。

(五)垃圾中转站渗滤液收集和处置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经处理达标排放。

(六)加强社会噪声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工商局

(一)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或单位,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配合环保、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三)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十条市质检局

(一)加强对全市锅炉、油气罐及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和安全管理,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各类事故隐患次生环境污染。

(二)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第四十一条市地税局

(一)建立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长效机制,将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纳入日常行政执法内容,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市气象局

(一)建立恶劣天气气象预测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动,分析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二)将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纳入气象预报,在新闻媒体同时播报。宣传创模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三)为环保部门开展区域综合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第四十三条市广电局

(一)加强环保宣传。在电视频道、电台频道开设创模环保宣传专栏。

(二)参与组织并做好重大环保宣传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按要求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十四条市物价局

(一)运用价格杠杆,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促进环保事业和产业发展。

(二)推进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化的价格扶持政策。

(三)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拟定、申报调整汽车尾气监测、环境监测评估、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收费政策。

第四十五条市南水北调办

(一)进一步完善全市五条河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向上申报项目争取资金,综合协调督办各类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协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项目的申报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市政企共建办

(一)将创模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作为政企共建的重要内容,建立对话、沟通、磋商、协调机制,形成同创环保模范城、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二)协调东风汽车公司按时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十七条市规划局

(一)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对城市整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区划,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二)将环保审批作为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餐饮、文化娱乐服务等“三产业”项目不予规划许可。

(三)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八条市房管局

(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环境监管。

(二)全市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和“三同时”制度。

(三)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和创模环保宣传活动。

第四十九十堰供电公司

(一)负责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非法排污企业及时断电。

(二)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向我市倾斜。

第五十条人行十堰分行

(一)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并实施绿色信贷管理考核办法,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良记录的环保黑名单企业不予授信或降低信用等级。

(二)负责对各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市畜牧局

(一)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推广清洁养殖、生态养殖。

(二)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项目,按时完成农业污染减排的目标任务。

第五十二条市水务有限公司

(一)建立健全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二)加强备用水源的规范管理,完善水源地标志,实施必要监测,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率达到80%,在线监测有效数据传输率达到75%以上,处理后废水达标排放,污泥得到妥善处置。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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