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十堰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于今年4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预防一般事故发生,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为重点范围;在内容上要从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打击。

(一)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装备等缺失,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

14、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落实,因失职、渎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尾矿库,无证运行的,不按设计施工的,各系统运行不规范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库、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尾矿工未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三、时间步骤

从4月至9月上旬,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至5月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并于5月6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7月)

各地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委、发改委、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坚持做到“四个一律”,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从严处罚,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9月)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已关闭、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并于9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是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推进安全发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各类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以“三铁”的工作要求,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十堰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推进专项行动。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所有行业和领域。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打击重点,对事故频发、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和有效打击。在开展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中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一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二是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三是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四是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乡镇和各部门的作用,按照责任分工,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所属行业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密切配合、明确打击重点、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工作责任,分片、分块、分段抓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和整改,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不死灰复燃。对专项行动部署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又死灰复燃,致使非法现象存在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地方政府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的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公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要及时发现和推广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采取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开展专项行动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866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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