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0〕12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三)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
(六)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全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核定、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措施、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和提出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化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市内的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和地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环保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