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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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十堰市部分事业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批复》(鄂编函[2004]101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将城市供水、污水排放的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增加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及行政审批,参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新道路等市政、公用、绿化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城区主要道路、人行道、排水沟、桥梁涵洞的管护;承担城区路灯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四)承担城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负责垃圾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场及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对“三区”的“门前三包”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城市绿线控制;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和施工企业的设计审查及检查验收的职责。
(七)承担园林绿化、花卉苗圃科研、生产、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各县、市、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八)承担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设施、游园景点设施的管理职责。
(九)负责市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十堰市城区绿地管理的风景林地和山地保护范围的林地管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征占林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城区风景林地防火防病虫害工作;负责对乱砍滥伐、乱占林地行为的监管执法职责;负责城区风景林地“屋后三包”责任书的发放。
(十)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书处理、档案、机要和保密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宣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党务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专业职称职务的推荐、评审;负责干部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扶贫、老干部管理和工青妇工作。
(三)公用事业科。
指导督办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工作,协调、督办、考核“三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场、公厕、中转站等相关建设工程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规范工作。
(四)市政工程管理科。
指导督办市政工程、路灯照明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办理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审核;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附着物设施审核;参与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和道路照明设施验收接管工作;参与市政照明设施和户外亮化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园林绿化科。
拟定并实施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发展计划;负责城市绿线管制工作;组织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及施工市场管理工作;检查和指导局属各园林单位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县、市、区)绿化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有关市政园林绿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专项执法中的相关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处置、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业务;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市政园林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督办各市政园林业务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
(八)财务科。
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局属单位财务工作指导;承办局系统主要经济指标统计。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设置
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负责审核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十堰市城区绿地管理的风景林地和山地保护范围的林地,由市政园林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市林业局和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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