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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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通知如下:
一、统筹房源建设和资金使用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从2014年起,将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三)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财政部门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改为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不变,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二、统筹分配管理
(一)已建成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二)两房并轨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程序执行;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按《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执行。
(三)两房并轨后,将我市住房困难群体认定标准由现行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三、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住房状况分类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
(二)对已入住和新增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公布实施,并定期调整。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2014年度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两房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并轨运行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申请家庭住房审核和准入资格审查工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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