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随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随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随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9日

随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促进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含进入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地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的。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公布工作。市住建委建管科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屋建筑类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信息的汇总、提交审核、公布工作;市住建委城建科负责市政公用企业及执业人员信息的汇总、提交审核、公布工作;市住建委法规科负责涉及到信息的申诉、案件的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应诉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站)负责各类企业及执业人员涉及到市场行为方面的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各类企业及执业人员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的采集、记录、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要配合监管,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查处及信息采集情况报市住建委建管科。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应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未能严格执行我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

3.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方式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不按规划许可建设擅自改变所开发项目容积率的;

5.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求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合法化的;

6.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恶劣后果的,以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7.被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未依法查处、改正的,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应列入“黑名单”的工程监理企业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3.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4.出借、借用资质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5.一年内监理的项目因未履责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6.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7.一年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8.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9.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经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恶劣后果的;

10.被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未依法查处、改正的,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应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

1.未能严格执行我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恶意欠薪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4.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5.出借、借用资质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6.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7.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8.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工程施工的;

9.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10.违法违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强行施工,造成恶劣后果的;

11.被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未依法查处、改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应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6.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恶劣后果的;

7.被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未依法查处、改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应列入“黑名单”的注册监理师:

1.所监理的项目因未履责导致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一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三次及以上不在岗或通过保证资料核实未履责的);

3.未经审批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执业的;

4.违法违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恶劣后果的,以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5.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业务的;

6.一年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应列入“黑名单”的注册建造师:

1.注册建造师被建筑企业聘用为项目经理的,在所负责或管理的项目中,未能严格执行我市清欠制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恶意欠薪的;

2.同一项目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一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三次及以上不在岗或通过保证资料核实未履责的);

4.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执业的;

5.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恶劣后果的,以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6.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业务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市住建委所属相关建管科、城建科、法规科、市场站、质安站等职能机构以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对各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巡查,并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认定,及时准确地上报。

第六条“黑名单”作为对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对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分别依法实行以下差别化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3.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

4.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

5.每年对法定代表人约谈一次;

6.一年内不予受理新的企业资质申办,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

7.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各类建筑活动;

8.公布期内取消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企业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其他项目的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工程发包人、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工程招标时,应当查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情况。

第七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由市住建委建管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考核期内各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通过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为加强对企业诚信行为的动态管理,对日常检查和管理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个人,在履行评审和发布审批程序后,及时在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市住建委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市住建委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名单”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黑名单”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黑名单”记录,并在相关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已被清出建筑市场但仍在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市住建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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