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地名命名滞后、擅自命名地名、部分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及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仅给社会交往和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为建设幸福随州服务

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以及城市管理水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各方面对地名的使用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地名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有利于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地名服务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幸福随州建设。

二、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认真做好地名规划工作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新生地名不断增加,为解决地名命名工作中存在的“先建路,后命名”问题,改变地名命名滞后的现状,加强地名命名的计划性和科学性,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地名委员会要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市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和城市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新开发区域前瞻性地名规划、旧城改造区域保护性地名规划和建成区完善性地名规划。市规划、建设和新开发区域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编制并提供每年的道路修建计划和新开发区域的建设规划,以便做好新建道路的命名和建设项目实施时的法定标准地名工作。

三、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为防止和纠正擅自命名、更名,造成一路多名致使地名混乱的问题发生,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应按法定程序审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改地名。

(一)主城区主干道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命名、更名方案,并以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的其他街、路、巷以及各县、市、区、乡、镇的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公交、车站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场等名称,其命名、更名,在事先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三)新建居民区名称命名,应在施工前按审批权限确定名称。

四、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推进全市地名标准化

按法定程序批准和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使用标准地名。

(一)市民政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二)本市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文件、证件、商标、广告、网络、地图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指示牌等,均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地名。

(三)标准地名的书写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其汉字地名的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五、加强长效管理,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应及时设置和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一)路牌的设置与维护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二)门牌的设置与维护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新建住宅区的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导。

(四)各地名标志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名标志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修复,始终保持地名标志的整洁和完整。

(五)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禁止涂改、损坏地名标志。因建设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报相关的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完毕后,应负责及时恢复地名标志。对盗窃和破坏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随州市地名委员会,加强对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交通、规划、公安、财政、工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各地也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做好辖区内地名规划和新生地名命名审批工作,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共同把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随州市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随州市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冯茂东副市长

副主任:邓仨市政府副秘书长

康仲舫市民政局局长

委员:何运久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成泽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天宏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何学海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沈新燕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剑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保国市邮政局副局长

马洪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马洪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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