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武政〔20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所辖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下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三环线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域,以及当代国际花园、万科城市花园、万科红郡社区所在区域;

(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沌阳街所辖区域;

(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的全部区域;

(四)武汉化学工业区80万吨乙烯及配套项目周边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银湖街、常青花园管委会所辖区域;吴家山街所辖区域和东西湖区长青街、慈惠街、径河街所辖部分区域(东起张公堤,西至吴家山九通路及吴新干线,南起汉丹铁路,北至径河南岸)。

三、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六、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正文:GG2014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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