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交通运输委拟订的《武汉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武汉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委
为做好我市中心城区经营权到期的12137辆客运出租汽车所涉及的经营者经营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管理,通过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一步完善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二、许可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定操作,依法实施许可。
(二)严格条件。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进行严格考核,确保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条件公开、方式公平、标准公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有序。
三、经营许可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许可的对象及数量
本次经营许可的对象,是经营权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52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417户个体经营者。认定许可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仍为12137辆。
(二)经营许可的方式
本次经营许可采取经营者申请,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件的方式进行。
(三)经营许可的期限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许可期限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拥有的营运车辆的许可期限为6年。具体为:起始期为该车辆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终止期为该车辆实际退出营运的时间。
四、经营许可的条件
经营许可的主要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原经营期限内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许可;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
1.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2.2013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以上。
(二)对个体经营者的审查条件
1.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2.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
3.2013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以上。
五、经营许可的工作步骤
(一)报名申请阶段(2014年11月12—18日)
行业管理部门召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大会,通报有关政策、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向行业管理部门领取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交回相关营运证照。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资质审查阶段(2014年11月19—20日)
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对凡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放《审查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放《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三)缴纳出让金阶段(2014年11月21—30日)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全额缴纳2014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经营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核发证件阶段(2014年12月1—5日)
对按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经营者,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数量证明》,对营运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正文:GGL201419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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