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政办〔2014〕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3年7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房屋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条例》是我市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其针对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对及时发现和治理房屋安全隐患,防止建设施工和装饰装修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各界房屋安全意识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并通过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遵守《条例》的自觉性,为依法顺利施行《条例》营造良好的氛围。要重点对《条例》涉及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结合实际,加快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研究起草《武汉市房屋安全救助制度》、《武汉市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武汉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修订现有的《武汉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出台《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武汉市危险房屋巡查和监控督促治理制度》、《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制订《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建筑幕墙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四、明确职责,形成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合力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加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改革步伐;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基础信息调查工作,采集房屋相关基础信息,为实施房屋安全动态监管奠定基础;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基本仪器设备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文电、体育、交通运输、旅游、工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予以整改,并告知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在处理涉及多部门投诉的违法行为时能做到分工明确、及时处置。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将《条例》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正文:GGL201410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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