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1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城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关于明确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关于明确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意见

市城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

为了明确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的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燃气管理法规的规定和我市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明确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燃气主管部门职责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中心城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市级跨区域经营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2.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1000立方米储量以上液化气储配站的燃气供气场站许可;

3.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4.全市燃气工程施工许可;

5.中心城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燃气设施、跨区域的燃气管道(含调压站等配套设施)改动许可。

(二)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1.制定全市燃气行业发展政策、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

2.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公布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会同市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布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3.建立全市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开展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

4.对全市在建燃气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全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对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进行备案,对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及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对其安装维修及经营服务行为检查评价,公布检查和评价结果;

6.监督检查中心城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燃气管道设施(含居民区管道供气站)、全市天然气门站、跨区域的燃气管道设施(含调压站等配套设施)、燃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1000立方米储量以上液化气储配站等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监督检查中心城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市级跨区域经营的燃气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并组织对其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公布检查和评价结果;负责对全市燃气行业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7.制订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参与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

8.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燃气安全宣传;

9.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三)行政执法工作

1.负责查处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1000立方米储量以上液化气储配站和中心城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跨区域经营的燃气企业违法经营服务行为;

2.负责查处全市燃气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违法行为;

4.负责查处对中心城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燃气设施、跨区域的燃气管道设施(含调压站等配套设施)带来重大安全危害的违法行为。

二、区级燃气主管部门职责

(一)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1.行政许可事项

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气站的燃气供气场站经营许可。

2.日常监管工作

(1)编制本区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

(2)监督检查本区许可的燃气场站的运行安全及服务行为,并对其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公布检查和评价结果;

(3)制订区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参与本区域内燃气事故的调查;

(4)监督检查瓶装液化气供气场站经营者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5)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燃气用气安全宣传;

(6)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3.行政执法工作

(1)负责查处本区许可的燃气场站经营者的违法经营和服务行为;

(2)负责查处本区域内未经许可违法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

(3)负责查处本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燃气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具体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4)负责查处本区域内销售燃气器具但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的行为;

(5)负责查处本区域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新城区和开发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1.行政许可事项

(1)本区域内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2)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气场站经营许可;

(3)本区域内的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2.日常监管工作

(1)编制并实施本区域燃气发展规划;

(2)建立本区域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开展燃气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和统计;

(3)监督检查本区域内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的运行安全及燃气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并对其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公布检查和评价结果;

(4)制订区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参与本区域内燃气事故的调查;

(5)监督检查供气企业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6)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燃气用气安全宣传;

(7)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3.行政执法工作

(1)负责查处本区许可的燃气场站经营者的违法经营和服务行为;

(2)负责查处本区域内未经许可违法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

(3)负责查处本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燃气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具体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4)负责查处本区域内销售燃气器具但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的行为;

(5)负责查处本区域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联动机制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日常监管、执法、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四、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各区应当根据燃气管理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燃气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

正文:GGL201310.ceb

http://www.whbgt.gov.cn/upload/ceb/GGL20131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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