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城乡居民购买住房
(一)实施购房入户政策。非咸宁城区户籍人员,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区户籍。
(二)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印花税完税票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领取财政补贴。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1、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为20万元。
2、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60岁、女性55岁调整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四)个人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收缴标准由建安成本的5%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五)鼓励个人和单位团购商品住房。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半收取(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施工升降机检测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材革新新技术专项基金、沙土污染物抛洒路面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垃圾清运费、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白蚁防治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下浮后下限的30%收取(含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装置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施工用电报装费、施工用水报装费、施工图纸审查费、材料检测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公证费、放线费、建设用地咨询费、建设工程咨询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低于上述(一)、(二)条标准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优惠。
(四)因交付土地困难,配套设施不完善、开发成本过高等造成开发建设十分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暂免收取。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七)土地增值税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征率下限标准预征,项目完成后清算。
(八)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
(九)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和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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