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城乡居民购买住房

(一)实施购房入户政策。非咸宁城区户籍人员,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区户籍。

(二)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印花税完税票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领取财政补贴。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1、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为20万元。

2、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60岁、女性55岁调整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四)个人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收缴标准由建安成本的5%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五)鼓励个人和单位团购商品住房。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半收取(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施工升降机检测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材革新新技术专项基金、沙土污染物抛洒路面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垃圾清运费、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白蚁防治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下浮后下限的30%收取(含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装置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施工用电报装费、施工用水报装费、施工图纸审查费、材料检测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公证费、放线费、建设用地咨询费、建设工程咨询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低于上述(一)、(二)条标准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优惠。

(四)因交付土地困难,配套设施不完善、开发成本过高等造成开发建设十分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暂免收取。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七)土地增值税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征率下限标准预征,项目完成后清算。

(八)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

(九)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和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