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 2011 〕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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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和规范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的规定,结合咸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民生的原则,着力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部门、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大局。
二、总体目标
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依法准入、退出机制全面形成,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不断完善,“公车公营”模式逐步推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出租汽车企业党组织、工会、行业协会全面建立并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
三、整顿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一)建立规范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机制
1、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适量发展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人口、流动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价、出租汽车供求情况,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情况等因素,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和规模,适时适量增加出租汽车运力,保持市场运力供求关系基本平衡。
2、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前,应召开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听证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3、制定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鉴于中心城区规模的扩大,游客的增多和广大市民的需求,近期新增出租汽车200辆。
(二)建立规范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许可机制
1、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5年,有偿使用费按年度收取,每权每车每年5000元(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满即失效。经营规范、服务质量好、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依照《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提出申请,优先享有下一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市运管机构依法采取延续的方式重新准予许可。
3、严禁转让、倒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对擅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由市运管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暂扣、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相关证件。
(三)推行规范的出租汽车“公车公营”模式
1、根据咸宁中心城区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现状,按照适度规模(不少于150辆出租汽车)、集约化经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鼓励引导中心城区现有6家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出租汽车数量和出资情况,依法实行优化重组,组建3家新的出租汽车企业。
新组建企业要规范运营机制,按《公司法》要求制定企业章程,依法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制度。
2、新企业组建后,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纳入新组建企业统一管理。市运管机构对新组建企业依法补办经营权证,逐步推行“公车公营”;并依法配置一定数量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由企业全资购买规定型号新车和设施,实行“公车公营”。如自愿放弃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可依法准予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3、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随着所属企业的重组进入新企业,重新签订经营合同,理顺健全劳动用工关系,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的,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运管机构制定。
4、给予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10年优惠期,优惠政策主要有:
(1)优惠期内,企业不收取原出租汽车承包费,只收取现标准的管理费;所有税费、审验费、车辆保险费及其他应缴费用仍由个人出资,企业统一代缴,并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
(2)优惠期内,出租汽车达到更新年限,可由企业全额出资购置新车,交由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继续营运,企业不收取承包费,只收取车辆折旧费和管理费。也可由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自行按规定车型购买,继续享受优惠期政策;10年优惠期满后,其车辆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企业出资收购其残值,过渡到“公车公营”,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可继续营运。
(3)优惠期内,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如不愿从事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历史成因和市场动态,按照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可与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协商或经双方认可的机构评估,由企业出资收购车辆。
(4)优惠期内,政府按新组建企业接收原出租汽车数量,免收新组建企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5)建立出租汽车司机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制度。
四、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一)严格规范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市运管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企业,与市运管机构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市运管机构要严格执法,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运管机构可以采取中止、减少、调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等制约措施,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二)严格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
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市运管机构应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把经营权、车辆产权、双方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关系以及承包费标准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出企业应收取的承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合理调整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行为。企业应聘请取得从业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营运,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素质。
(三)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全面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乱收费。市运管机构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程度,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价格结构。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采取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城管、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蹲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和打击。充分发挥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推广奖励措施,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营运经营者依法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全面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
市运管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统一实行服务质量监督卡制度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反映强烈的坑客、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无故不使用计价器、随意涨价、不使用统一票据、变相从事班车客运、拒不返还乘客遗失物品、态度粗暴、车容车貌不整洁等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开展创“文明优质企业”、创“文明出租车”的“双创”活动,树立典型、弘扬正气。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和有关部门协调制,以及出租汽车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交通运输、公安、住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审计、质监、信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市运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整顿规范工作。
(三)强化维稳工作。针对影响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政策宣传和矛盾化解工作,加强应急管理,确保行业稳定。对因企业违法经营、管理不力、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等因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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