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圆满完成省政府与咸宁市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责任状》任务,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改善,农民环境意识得到加强。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农业种植、水产和畜禽养殖污染,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基础设施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使得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已严重威胁着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环境问题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与农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基本任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自来水覆盖率达到95%,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生态创建得到大力推进,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达到1/3以上。农村环保“两清”(清洁种植和清洁养殖)、“两减”(农药、化肥减量化)、“两治”(规模化养殖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两创”(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示范工程得到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农村环保长效体制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农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三、加大力度解决农村的环境问题

(一)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依法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集中整治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周边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严防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在湖库进行水产养殖和在饮用水源周边建设的畜禽养殖项目,一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积极改造和完善农村供水管网系统,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及分散式供水水源的水质和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制定镇(街)、村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梁子湖上游咸安区高桥河流域、通山县沿九宫山生态旅游线重点区域,在2012年前,按照国家和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建设要求,建设成为湖北省乃至全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作用。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在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采取分散式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在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按政策返还污水处理费。分类指导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全市重点乡镇到2012年要按“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基本建成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引导农民改变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传统陋习,加大对“农家乐”等农村娱乐场所的污水和垃圾处置监管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

(三)加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加快乡村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合理规划乡村企业的规模和布局,推动乡村工业向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破坏农村环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95%以上。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产业发展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关闭或实现污染物零排放;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新建畜禽养殖小区全部实现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建设、全部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到2015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10个以上。

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限制网箱养鱼,取缔污水养鱼。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部门要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到2012年,化肥利用率提高20%,化肥施用强度下降30%,农药施用强度下降20%。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研究制定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与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展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改进农膜使用技术,鼓励使用易降解农用薄膜,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六)积极防治土壤污染。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不定期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全市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建立预警机制,有效消减土壤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和损害。开展污染土壤综合治理试点,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视典型农村生态系统恢复。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展农村水系清淤整治、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努力恢复农村水系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示范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合理开发矿产、水、旅游等资源,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开展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病原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的控制与监管,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

(八)积极构建农业循环经济。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实现大农业内部的产业对接。推广和开发各类循环农业实用技术,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重点抓好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积极开发农村新能源,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农产品中的比重,优先在自然条件好,利于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地区建设示范基地,鼓励发展以庭院经济为主的院落生态经济模式,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流通及销售。

(九)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活动,把创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推动一批社会基础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良好的乡(镇、街)、村率先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的要求,创建3个省级以上生态乡镇、10个省级以上生态村。

(十)强化对矿产开采的环境监管。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得到有效调控,矿产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得到改善,全市矿山开采持证率达到100%,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60%,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8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发展与改革、规划、财政、住建、农业、环保、水务、国土、林业、卫生、环卫、水产等相关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逐步推行和完善县、乡(镇、街)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对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审核、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乡(镇、街)、村湾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百镇千村”活动,指导重点村镇环境整治。环卫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处理违法建筑以及垃圾堆放和处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乡村清洁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一建三改”(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水产部门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管,取缔无证养殖和超环境容量水产养殖。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计划村中生活污染治理项目,负责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林业部门继续推进植树绿化,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等建设,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外来入侵动植物防治。水务部门负责农村水资源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国土房地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查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垃圾,推进卫生村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污染治理资金、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和生态示范创建奖励经费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市政府目标办及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起主导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保护公用设施建设、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农村环保机构人及人员工作经费补助、生态示范创建奖励等。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制定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推行有利于我市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三)加强农村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乡镇环保机构环境保执法、监测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乡镇(街)人民政府应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指导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试行村级环保协管员制度,把环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2012年,先在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的咸安、通山成立乡镇农村环保站,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装备,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宣传“三下乡”制度,然后在全市推广在全市重点乡镇(街)设立环境管理派出机构。

(四)加强农村环保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宣传,转变农民传统观念、提高环境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改变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举办农村干部、党员、普通农民等不同层次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班,广泛开展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和教育,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五)推广环境治理和综合利用实用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农业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咨询服务和监督管理。围绕“利用”、“节约”、“减污”、“增收”,大力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新技术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应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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