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市林业局。

(四)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职责。

(七)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八)加强参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环境保护职责。

(九)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规章和办法草案;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全市内的国家、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负责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参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

(十五)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政务督察、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宣传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围绕中心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拟订市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市、区)之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管理工作;参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环境保护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人事方面的规章与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规划、指导和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干部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结对帮扶及全市环保系统表彰工作;负责局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四)污染物防治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环保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负责接待、受理、调处各类环境信访案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与科技合作科。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起草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咸宁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负责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我市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六)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七)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工勤编制为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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