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部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市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城市客运的工作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加强市政府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七)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推进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

(八)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十)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编制城乡规划及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拟订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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