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部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市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城市客运的工作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加强市政府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七)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推进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

(八)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十)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编制城乡规划及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拟订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参与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承担建设行业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组织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修志、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负责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后勤物业、基本建设、设备采购、固定资产、公务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文书档案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对外联络、接待和综合协调。组织拟订有关建设行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建设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协调综合汇总上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科。

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年度计划、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测绘、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中介、物业服务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认定核准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政策的实施;指导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城镇房屋拆迁、产权产籍、房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建筑业和安全生产科。

组织拟定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调整和监督实施;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对出市和进市建筑业(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筑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预防和清理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负责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资质认定审核的有关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文件、发展战略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稽查。指导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供气供热、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和管理;指导协调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

组织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村镇房屋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六)勘察设计和科技科。

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标准设计、市级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和重点科技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指导城乡抗震设计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商品混凝土单位资质认定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计划财务和审计科。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组织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和管理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委机关资金的统一核算与管理;负责制定委属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目标责任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行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委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委属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人事科。

负责和指导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协调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负责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组织拟定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机制体制改革并监督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直建设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工勤编制为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

按照《咸宁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资管理。两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