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地热开采单位:
随着城区地热资源的大规模集中开发,地热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和规划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节约利用地热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咸宁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安装用水计量表。所有取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市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在市国土主管部门地热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2010年9月1日前,在开采井口安装计量仪表,建设仪表保护房,以便监测水温、水质、水量。对已安装计量仪表的,由地热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校核。
二、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温泉地热田地热资源开采量控制在每日11000立方米内。各用水单位于每月5号前向市国土地热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当月地热资源开采量申请,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开采区块允许开采量,下达错时开采安排和开采计划指标。各用水单位按照安排及核定开采量进行开采,超采部分扣减下一月开采计划指标。
三、按照计量依法征收税费。各用水单位每月按计量数分类缴纳资源税(2元/立方米)、矿产资源补偿费(经营性用水1.5元/立方米,居民家庭用水0.4元/立方米,医疗、水产、科研等单位用水0.7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和水资源费(0.25元/立方米)。地税、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监管,确保税费足额征收。
四、严格控制超计划开采。对用水单位超计划开采部分,除按标准征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外,由国土部门按梯级征收地热资源超计划开采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地热资源的勘查和保护工作。
五、严格准入制度。严禁房地产项目使用地热资源,今后凡招商引资中涉及到地热资源开发的要严格控制,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认真组织执法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按《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对城区使用地热资源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规范其使用行为。
七、妥善处理部队和老干部用水。军分区、一九五医院和行管局地热资源开发要纳入统一管理范畴,按自用和经营性安装计量仪表,分类监管,按标准征费。
八、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市国土、地税、水务、住建等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地热井水温、水位、水质的监测。每季度对开采单位的地热用水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不按时申报当月地热资源开采计划的单位,责令停止开采;对严重超采地热资源的单位,依法依规查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