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阳政办发[201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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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襄阳政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为主要目的,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范围和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营养改善试点。国家在我市的试点范围为保康县。实施对象为保康县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基本内容是为保康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监督,保康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鼓励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二)改善营养就餐条件。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统筹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认真编制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规划,将学校食堂建设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学校食堂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国家试点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改善就餐条件给予重点支持。食堂建设要本着“安全、节俭、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要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和政策平台,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和所有热心公益的各界人士,在各县(市)、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食品安全风险高,加上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薄弱,实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非常复杂,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襄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丁亚琳同志任组长,宋克定、李菲同志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局、市物价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我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襄阳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地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各环节的管理。教育、财政、发改、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民族宗教、质监、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协调少数民族学生营养改善的实施。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本地应承担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质量检测抽查。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等级和管理。物价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处置重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餐饮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制定具体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培训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妇联、团市委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计划实施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模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设立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各个管理环节执行到位。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把学生营养改善列入校长工作业绩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五、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一)因地制宜,创新供餐机制。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学校和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提供完整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在条件较好、规模较大且有食堂的学校实行以食堂供餐为主方式。对不具备食堂条件、离城镇较近、交通较为方便的学校探索实行餐饮企业配送供餐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对交通不便、地处偏僻贫困山村且规模较小的村完小及教学点实行农户托餐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在学校附近选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厨房整洁、卫生干净的农户进行托餐。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供餐方式。
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补充食品原料供应,降低食堂伙食成本。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支持。
(二)建章立制,严格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操作规范,运行有序。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实名制学生营养信息管理系统,防止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财会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加强教育,引导科学饮食。
各县(市)、区要组织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利用专题讲座、健康教育课等形式,面向学生进行营养科学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营养健康意识、平衡膳食的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校领导、教师和供餐人员营养知识及科学配餐的培训。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宣传营养科普知识,进行营养与膳食指导,引导家长科学、合理安排子女饮食,发挥家庭对改善学生营养的特殊作用。
(四)强化监督,建立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监督、审计,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通过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及网站留言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学校、供餐单位和托餐的个人或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健康安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全面、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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