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阳政办发[2012]51号
颁布日期:2012-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襄阳政办发[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市场化改革步伐,促进我市粮油流通、食品加工业的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银行债务的妥善处置、有利于职工就业与流动的原则,重组、整合国有粮食企业资源,精干国有粮食企业主体,改革产权制度,创新体制机制,使国有粮食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主要目标。按照全省“一县一企”改革要求,在2012年内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

二、改革模式

(三)全方位多形式彻底放开搞活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鼓励境内外客商参与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经营。

1、国家粮食储备库、军粮供应站整合国有粮油购销企业。有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县(市)区,应以国家粮食储备库为基础,将若干个资产优良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整合为1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大型国家粮食储备库;也可以以军粮供应站为基础整合若干个资产优良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以确保粮油市场稳定和部队政策性粮油供应。

2、粮油加工龙头企业整合国有粮油购销企业。没有国家粮食储备库、军粮供应站的县(市)区,应以粮油加工龙头企业为基础,运用市场手段,将若干个资产优良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整合到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建立股本结构多元化的大型粮油加工集团,以支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3、依法破产。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破产后重组的企业,实行民有民营。

4、依法拍卖。对边远地区、没有收购任务的粮食企业(站、点),依法拍卖,所得收入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5、其他模式。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粮食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政策与实际的改革模式。

三、操作程序

(四)成立专班。市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粮食局、国资委、法院、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人社局、工商局、审计局、农发行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面抓好粮食企业改革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问题协调等工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切实抓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粮食企业要成立由党委(党支部)、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革工作专班。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进驻企业,指导改革。

(五)评估审计。粮食企业在做好财务审计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准备好评估、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几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粮食改革企业进行评估、审计,评估、审计报告报国资委备案。

(六)制定和报批改革预案

1、制定预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预案。预案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数、资产、负债、人员、经营情况等;第二部分为改革模式。包括改革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等。第三部分为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

2、方案上报审批。改革方案报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复。

(七)按批复方案组织实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按法院规定的程序执行;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资产公开拍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2、办理资产变更手续;3、解除职工国有身份,上报人社局备案;4、安置职工;5、办理工商、税务等权证变更手续;6、被整合企业注销;7、新公司宣告成立。

四、扶持政策

(八)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妥善解决县(市)区粮食局经费问题。

(九)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各县(市)区政府授权粮食部门进行处置、管理。

(十)国有粮食企业资产转让收入上缴本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粮食企业改革。

(十一)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用于安置职工、处理改革遗留问题。

(十二)妥善处置企业资产、债务。对粮食改革企业的资产处置、债务处置,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十三)职工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襄阳市有关政策及过去国有企业改革行之有效的方法,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十四)改制费用。企业在转民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以及产权、水电、房产、土地、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予以免缴。涉及房屋和土地勘测、土地登记、评估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20%以内收取。其中资产评估费用的收取,帐面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所有评估费用不超过2万元;帐面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所有评估费用不超过1万元。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十五)社会职能移交。参照襄办发〔2007〕26号文件精神,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

五、改革要求

(十六)改革日程。2012年完成“一县一企”改革任务。同时要确保收购、销售、保管等业务的正常进行。

(十七)资产保全。要加强粮食企业的资产保全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粮食安全。要妥善解决好粮食企业存量贷款债务落实,确保粮食库存安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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