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5〕41号
颁布日期:2015-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发〔2015〕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监管执法,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襄发〔2013〕21号)精神,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工作目标。通过体制调整,落实城区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监管有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为推进绿色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机构设置。市环境保护局襄城分局、樊城分局分别更名为襄城区环境保护局、樊城区环境保护局,不再作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调整为城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由城区政府结合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在政府机构限额内调剂。

(二)明确工作职责。体制调整后,城区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2)负责拟订辖区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3)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4)负责辖区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的监督检查;(5)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和排污费征收工作;(6)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投诉的调查处理;(7)负责辖区内污染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协助开展辖区内核辐射和放射源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9)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0)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三)理顺职责分工。体制调整后,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城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和日常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全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市区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和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的查处;负责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市环境监察支队人员编制暂保持不变,其调整结合下一步市、区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行。

(四)划转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市环境保护局襄城分局核定的5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市环境保护局樊城分局核定的7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划转到城区管理,在职在编人员的人事关系全部移交城区管理,人员身份保持不变。管理体制调整后,城区环境保护局原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暂保持不变,若需调整由市、区编办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五)移交资产及经费。将市环境保护局襄城分局、樊城分局的现有资产设备移交城区管理。有关经费拨付、排污费征收等事项的调整,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城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落实经费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牵头组织实施。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做好体制调整各项工作。

(二)做好协调配合。市编办、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城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体制调整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资产的调整划转等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城区政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职工服从大局,支持改革。城区政府要做好职能承接和人、财、物交接等工作。

(三)严明改革纪律。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令行禁止,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转移资产、乱发钱物,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体制调整期间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一律冻结。

(四)明确时间要求。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时间节点为2015年10月15日。在此之前,市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市区环境保护统一管理职责。体制调整到位后,市环境保护局要做好对城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防止一放了之。市政府适时组织对体制调整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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