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25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环境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积极履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三条市环境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督办和考核。

指挥中心建立环境保护综合监管指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与市环境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平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12345、12369等公众诉求平台,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以及各县市和夷陵区环境监控与应急指挥平台等实现有效对接。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发挥环保网格员与社区网格员对接的优势,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向指挥中心报告,会同环境监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处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污染源信息库,各环境监管部门将有污染源的单位基础信息和污染源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

第六条各环境监管部门发现污染环境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污染环境行为,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七条指挥中心通过信息平台汇集下列渠道发现(收集)的污染环境信息: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发现的;

(三)环保网格员发现的;

(四)社区网格员发现的;

(五)12345、12369等公众诉求平台收集的;

(六)各环境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

(七)其他渠道发现的。

第八条指挥中心对汇集的污染环境信息进行甄别,依据环境监管责任清单向相关环境监管部门下达工作指令。

各环境监管部门应按照工作指令要求,及时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环境监管部门职责的,由指挥中心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协同查处。对属于上级环境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报请上级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各环境监管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对指挥中心下达的工作指令予以签收,在信息平台设定的时限内处置完毕,并将处置结果报告指挥中心;对获取的涉及其他环境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信息,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指挥中心。如遇突发环境事件或需及时处置的环境污染问题,指挥中心直接通知相关环境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按相关应急预案或要求落实。

第十条建立环境污染溯源彻查制度。各环境监管部门对每一个环境污染问题都要及时、准确地追查到污染源,依法查处并上传信息平台,污染问题不解决不销案。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各环境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规定,对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中产生的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约束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对企业开展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并依法公开。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建立环境严重违法单位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将各环境监管部门查处的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四条建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督查制度。指挥中心督促相关环境监管部门落实工作指令。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难点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督查。

第十五条建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考核制度。指挥中心定期对各环境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指令签收、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进行考核,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

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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