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集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筹集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

为满足棚户区居民补偿安置需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更好地服务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现就筹集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筹集方式

(一)搭建商品房交易平台。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搭建商品房交易平台,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房源库,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二)订购商品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订购商品房,用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

二、商品房交易平台搭建程序

(一)建立房源库。市房地产业协会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房源库入库条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房源库。

1.入库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2.入库房源条件:

(1)已取得预售许可且主体结构封顶,交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价格低于该商品房项目同时期实际成交均价;

(3)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4)满足我市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5)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

3.入库申报资料项目:

(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等房源材料;

(3)自愿遵守房屋价格、工程质量、配套设施、交房时间等条件要求的承诺书。

(二)公开房源库信息。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房源库内所有房源向被征收人公开,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三)签订购房合同。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三、商品房订购程序

(一)申报订购需求计划。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需求计划,确定房源套数、户型、区位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采购房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采购方式以竞争性谈判为主,采购价格一般应低于该商品房项目或周边商品房同时期实际成交均价的10%。

(三)定标。区人民政府将采购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定标。

(四)支付订购款。区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订购协议,支付订购款。订购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订购商品房总房款的20%。订购款由房屋征收申请人负责筹集。

(五)锁定房源。区人民政府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订购款后,及时函告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订购商品房源进行控管。控管期限一般与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选房安置。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购订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七)结算。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人实际选购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购房款从订购款中抵扣,订购款多退少补。征收项目结束后或控管期限届满,解除房源锁定。

四、监管机制

订购商品房所需资金来源于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设立订购商品房房款专项账户,用于收取区人民政府支付的商品房订购款及按进度支付的剩余房款,专户资金接受区人民政府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订购商品房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交房时间等的监督管理。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适用于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各县市和夷陵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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