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文号:怀政发〔2012〕4号
颁布日期:2012-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怀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录

1、XX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政处罚案

(HHCC〔2011〕第1号)……………………………(3)

2、张XX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行政处罚案

(HHCC〔2011〕第2号)……………………………(11)

3、长沙市XX假肢康复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

(HHCC〔2011〕第3号)……………………………(18)

4、怀化市XX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混合气体充装资质擅自充装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混合气体行政处罚案

(HHCC〔2011〕第4号)……………………………(27)

5、XX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偷税行政处罚案

(HHCC〔2011〕第5号)……………………………(36)

XX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利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政处罚案

HHCC〔2011〕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XX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03年11月3日,当事人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1月1日,当事人经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批准取得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XX县依法具有民爆器材销售的独家经营企业。

2009年1月份至2010年3月份,当事人利用在XX县独家从事民爆器材销售的优势地位,采取与XX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以下简称XX县分公司)合署办公的方式,在XX县各采石场经营者等固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购买炸药时,按用户购买炸药数量将炸药款与XX县分公司(另案处理)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并捆绑收取,即当事人销售炸药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XX县分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开票收款,由XX县分公司按用户的炸药购买量收取爆破作业费380元/件、配送费50元/件、信息系统管理费35元/件、IC卡管理费20元/件、民爆服务站管理费20元/件,用户不交上述五项费用当事人就不供应炸药。

从2009年1月份至2010年3月份,当事人共计销售炸药475668公斤,销售金额5993416.80元,而XX县分公司凭借当事人的独占地位向用户收取无任何文件依据的信息系统管理费、IC卡管理费、民爆服务站管理费共计474632.38元。

2010年5月27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办案程序、处罚建议进行了核审,提出了“同意办案机构处罚建议”的核审意见。

2010年5月27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但作了请求从轻处罚的陈述:该公司属改制企业,没有积累,资金困难。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同时需新建民爆仓库资金困难,且有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复和怀化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证明,其陈述的理由有其合理性,予以采纳。

2010年6月7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案审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研究,会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的第六款规定:“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4、《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公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0年6月7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2010年6月8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