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娄底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娄底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娄政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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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娄底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的实施意见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广大市民的住房问题,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改善性住房和创业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就促进娄底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尤其要着重做好重点企业名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力争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贷款新增不低于4亿元,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各商业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慎重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力争今年全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新增不低于12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5%以上。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将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年以内的时限调整为3年;取消还贷提取额度的限制,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取消年对冲还贷业务中申请人一年内无连续3个月(含)以上停缴记录的限制,受理时间调整为每月的5日—20日。
缴存职工在娄底市范围内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30年,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职工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缴存职工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申请贷款,但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出购房总额,购买首套普通(144㎡以下)毛坯房的可增加20%的贷款额度。
现户籍在娄底行政区域内或在娄底稳定就业,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娄底购买自住性普通住房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的,可视同娄底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毕业5年内(含)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家庭成员月均收入低于娄底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30%,贴息期限5年。
三、购买和租赁存量商品房作为公租房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与保障房的有效衔接,收购或租赁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从2016年开始,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年度实际需求数量,结合市场存量商品房的情况,政府通过统一购买或租赁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
购置商品住房用作公租房,所购置的商品住房必须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相关资料合法齐全。
租赁商品住房用作公租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政策执行,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加大货币安置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商品房作为安置房。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将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比例至少达到50%以上。
五、实行创业补贴
从市本级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对娄底中心城区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赁门面、写字楼和经营性用房的,给予创业经营场所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5000元。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实行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激活交易市场
进一步激活二手房交易市场,地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价基础上下调20%作为房屋交易计税依据。
采取举办房交会等多种方式促进商品房销售,按照“政府引导,协会承办,市场运作”的模式,通过税费优惠、手续简化、信贷支持等措施,进一步引导消费,消化存量商品房,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加强预售管理工作,加强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预售资金必须接受住建、房地产管理、地税部门和放贷银行的共同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拨付、挪用,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购房人的预售资金真正用于工程建设和缴纳相关税费,切实保障购房人、施工企业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防止“一房多卖”、“一房多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八、加强税费收缴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存量商品房,用于公租房、拆迁安置房、棚改安置房和创新创业场所的,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同时,其售房款首先要缴清所欠税费。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要加强配合,市房地产局及时提供相关网签信息,地税局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情况,确保税费及时入库。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有效,期间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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