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娄政办函〔2016〕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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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娄底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确保全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清理整治范围
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意见
根据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中关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进行整治。本次整治完成后,各地原则上不再有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6年2月29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提出处理意见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4月17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全市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调度清理整治的工作落实情况;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清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
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整改工作协调,定期编发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责任追究
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本次清理后,如果发现县市区内还有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项目,对其实施区域限批。对在清理整治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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