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权利,保障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资本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在法律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人可申请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如在法律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招标人可以申请采用招标方式或不采用招标方式。
二、民间资本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可以申请自行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活动;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活动。
三、民间资本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申请自行建设、生产、提供,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相应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四、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定。
五、娄底中心城区(含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的民间资本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简化程序,搞好优质服务。民间资本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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