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有关事项的通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有关事项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0〕21号 ---|--- 颁布日期:2010-11-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有关事项的通告 市政发〔2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有关事项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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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有关事项的通告
市政发〔2010〕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36号)精神,现就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在符合申购条件的基础上,经社区初审,办事处审核,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取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发放的《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企业等擅自制作、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卡、VIP卡等其他一切认购证件一律无效。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必须凭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点购买。未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未到指定地点擅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三、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不得擅自制作发放申购卡、VIP卡等认购证件,否则,将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格,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从通告之日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发放的《准购证》有效期为一年。持有原发放的《准购证》而又未在有效期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准购证》。
五、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必须凭《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和国土手续。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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