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旅游局文号:潭旅发〔2013〕11号
颁布日期:2013-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湘潭市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湘潭市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湘潭市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2013年8月15日

湘潭市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旅行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树立旅行社诚信、优质服务的品牌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湘潭市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一、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标准

(一)经营年限(5分)

1、旅行社开业5年及以上计5分;

2、旅行社开业4-5年计4分;

3、旅行社开业3-4年计3分;

4、旅行社开业2-3年计2分;

5、旅行社开业2年以下计1分。

(二)旅行社接待(10分)

1、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10000人次及以上计10分;

2、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8000-10000人次计8分;

3、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6000-8000人次计6分;

4、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4000-6000人次计4分;

5、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2000-4000人次计2分;

6、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2000人次以下计1分。

(三)安全工作(10分)

1、旅行社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积极动员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且连续3年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计10分;

2、旅行社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积极动员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且连续2年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计8分;

3、旅行社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积极动员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且评估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计6分;

4、旅行社评估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不计分且评估年度内取消评优资格,信誉等级取消评A类资格。

(四)创文创卫及局中心工作(10分)

1、旅行社(含分社、服务网点)评估年度严格按照市创文创卫和局中心工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没有受到市局及以上通报批评的计10分;

2、旅行社(含分社、服务网点)评估年度因创文创卫和局中心工作没落实而受到通报批评1次的计5分;

3、旅行社(含分社、服务网点)评估年度因创文创卫和局中心工作没落实而受到通报批评2次的不计分;

4、旅行社(含分社、服务网点)评估年度因创文创卫和局中心工作没落实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1次以上或致使市旅游局工作受到影响,评估年度内取消评优资格,信誉等级取消评A类资格。

(五)旅行社投诉(10分)

1、旅行社评估年度内无有效投诉的计10分;

2、旅行社评估年度内被有效投诉1次的计8分;

3、旅行社评估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的计5分;

4、旅行社评估年度内被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不计分且评估年度内取消评优资格,信誉等级取消评A类资格。

(六)文件、档案管理(10分)

1、旅行社评估年度文件和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且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发文存档完整率达100%的计10分;

2、旅行社评估年度文件和档案管理较规范、有序,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发文存档完整率达80%的计8分;

3、旅行社评估年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存在一定问题,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发文存档完整率达60%的计5分;

4、旅行社评估年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存在较多问题,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发文存档完整率不到60%的不计分。

(七)导游管理(10分)

1、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和聘请的兼职导游员评估年度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计10分;

2、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和聘请的兼职导游员评估年度内违规、违纪扣分1次计8分;

3、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和聘请的兼职导游员评估年度内违规、违纪扣分2次计5分;

4、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和聘请的兼职导游员评估年度内违规、违纪扣分3次及以上不计分;

5、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和聘请的兼职导游员评估年度内被评为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参加全国导游大赛获奖的加10分;被评为全省优秀导游员或参加全省导游大赛获奖的加8分;被评为市优秀导游员或参加全市导游大赛获一、二等奖的加6分;

6、旅行社专职导游员评估年度内考上高级导游的加8分,考上中级导游的加4分。

(八)经营业绩(10分)

1、旅行社评估年度营业额4000万元及以上计10分;

2、旅行社评估年度营业额3000-4000万元计8分;

3、旅行社评估年度营业额2000-3000万元计6分;

4、旅行社评估年度营业额1500-2000万元计4分;

5、旅行社评估年度营业额1000-1500万元计2分;

6、旅行社评估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计1分。

(九)创优争先(10分)

1、旅行社评估年度被评定为省“十佳”旅行社或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的计10分;

2、旅行社评估年度创建成功省四星级旅行社或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的计8分;

3、旅行社评估年度创建成功省三星级旅行社或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的计6分;

4、旅行社评估年度被评定为市优秀旅行社的计6分;

5、旅行社评估年度没有创评业绩的不计分。

(十)宣传促销(10分)

1、旅行社评估年度内参加国、省、市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3次及以上的计10分;

2、旅行社评估年度内参加国、省、市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2次的计8分;

3、旅行社评估年度内参加国、省、市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1次的计4分;

4、旅行社评估年度内从未参加国、省、市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不计分。

(十一)内部管理(25分)

1、旅行社与协议单位签订规范合同的计5分,否则不计分;

2、旅行社团队档案及台帐完整规范的计5分,较完整规范的计3分,存在较多问题的不计分;

3、旅行社评估年度内经明察暗访无虚假宣传广告资料的计5分,存在部分虚假宣传广告资料的计3分,虚假宣传广告资料较多不计分;

4、旅行社有固定的持证上岗质检员计5分,否则不计分;

5、旅行社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计5分,否则不计分。

(十二)行业意识(10分)

1、旅行社服从行业管理,评估年度内按要求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活动计10分;

2、旅行社服从行业管理,评估年度内1次不按要求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活动计8分;

3、旅行社服从行业管理,评估年度内2次不按要求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活动计5分;

4、旅行社服从行业管理,评估年度内3次不按要求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活动不计分。

(十三)调查统计填报(10分)

1、评估年度内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进行旅行社季报(1、4、7、10月份的第1周内)和年报(2月份第1周内)的计10分;

2、评估年度内1次未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进行旅行社季报(1、4、7、10月份的第1周内)和年报(2月份第1周内)的计8分;

3、评估年度内2次未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进行旅行社季报(1、4、7、10月份的第1周内)和年报(2月份第1周内)的计5分;

4、评估年度内3次及以上未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进行旅行社季报(1、4、7、10月的第1周内)和年报(2月份的第1周内)的不计分。

(十四)培训教育纪律(10分)

1、旅行社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纪律和持证上岗,评估年度内所属导游员按要求全部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实践培训且旅行社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的计10分;

2、旅行社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纪律和持证上岗,评估年度内所属导游员有1人次未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实践培训或旅行社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的计8分;

3、旅行社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纪律和持证上岗,评估年度内所属导游员有2人次未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实践培训或旅行社从业人员持证率达60%的计6分;

4、旅行社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纪律和持证上岗,评估年度内所属导游员有3人次未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实践培训或旅行社从业人员持证率低于60%的不计分;

5、旅行社评估年度内所属从业人员有考取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的加5分,有考取部门经理资格证的加3分。

二、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办法

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实行A、B、C、末级制,总分为150分。获总分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为A级,获总分100-120分(含100分)的为B级,获总分80-100分(含8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或未参加评定的为末级。

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由旅行社自评,市旅游局最终审核评定,评定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三、本制度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本制度由湘潭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湘潭市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表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号码

所在县(市、区)

项目

旅行社自评

市旅游局

审核计分

备注

经营年限(5分)

旅行社接待(10分)

安全工作(10分)

创文创卫及局中心工作(10分)

旅行社投诉(10分)

文件、档案管理(10分)

导游管理(10分)

经营业绩(10分)

创优争先(10分)

宣传促销(10分)

内部管理(25分)

行业意识(10分)

调查统计填报(10分)

培训教育纪律(10分)

合计

填表说明:1、“经营年限”以开业后营运周年数计算;2、“旅行社接待”、“经营业绩”按统计报表数据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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