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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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2012年12月,国家能源局《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的复函》(国能新能〔2012〕430号)批准了《湘潭市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支持我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体系,有序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优化能源结构和建立市场化新能源供应体系为出发点,把发展新能源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战略举措,按照“引领水平、体现示范、促进制造、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探索新能源技术在城市供电、供热、供暖和建筑节能中的应用,推动相关技术及服务配套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能源在城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减少化石能源消耗量,最大限度地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新能源产业发展优势,促进新能源产品在建筑、广场、道路等场所的应用推广,以新能源应用推广带动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产品技术的创新和新能源产业链的完善。
2.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制定新能源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坚持创新新能源应用市场推广模式,引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突破市场制约的障碍。建立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市场推广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新能源产品和技术的市场竞争力,使新能源开发利用规模得到不断扩大。
3.坚持规模化运用与节能减排相结合的原则。利用新能源资源优势,统筹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分布式能源示范园区和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加快推动新能源在城市规划区规模化应用,率先在全国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重大工程试点示范。
4.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效利用、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思路,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优势资源,分年度统筹实施一批新能源示范重点项目。
二、目标任务
提高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应用水平,减少城市化石能源消耗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到2015年,城市规划区新能源应用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6%左右;到2020年,城市规划区新能源应用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7.5%以上。市能源局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各年度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目标任务。
三、新能源应用重点工程
我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两大示范区”“四大宣传基地”“五大工程”建设为重点,抓好新能源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布局,扎实有序推进新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1.“两大示范区”:湘江两岸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即建设湘江两岸沿江风光带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走廊;韶山红色旅游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以“绿色发展”促进“红色旅游”,以“红色旅游”示范“绿色发展”。
2.“四大宣传基地”:一是韶山红色旅游新能源示范基地。以“革命摇篮、领袖故里”为主题,将核心景区建筑、展馆、景区路灯等照明、亮化工程逐步改造成新能源照明、亮化系统,全面提升景区品位和红色文化旅游的品牌形象,实现红色传统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红色革命与绿色旅游相结合。二是新能源教育示范基地。以“教育示范、普及知识”为主题,面向我市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力推广普及新能源利用知识。三是打造静脉产业园新能源应用示范基地。以“产品展示、技术示范”为主题,将桑德环保静脉产业园打造成新能源产品和新能源技术示范基地。四是城市新能源主题休闲公园。以“市民休闲、增进意识”为主题,将我市中心城区的湖湘公园打造成以新能源综合利用为主题的生态休闲公园。
3.“五大工程”:推广太阳能热水工程、太阳能光伏工程、热泵工程、风电工程和沼气工程等5大工程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示范创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直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发改委,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制定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围绕新能源重大项目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制定和完善产业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新能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韶山市人民政府、雨湖区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等]
2.根据新能源推广应用布局和重点发展领域,围绕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组织实施一批新能源应用和新能源产业化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尽快将我市建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办(生态能源局)和韶山市人民政府、雨湖区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等]
3.抓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化应用示范项目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等的资金争取工作。寻找战略合作伙伴,成立新能源产业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企业、政府、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良好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聚焦投入。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培育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公共场所、市政道路、景区等的交通信号灯、路灯、景观灯应用等的应用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韶山市人民政府、雨湖区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等]
4.制定新能源特别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领域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太阳能空调、地源热泵新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研究与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扶持资金,组织实施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将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并作为城市公共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等项目规划中一项重要内容。[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局]
6.支持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新能源自主创新平台,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抢占制高点,尽快形成新的优势。重点支持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地热利用等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7.保障符合规划的新能源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8.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根据重大项目技术路线图,制定并实施科技支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强前瞻布局,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
9.负责对辖区内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新能源应用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韶山市人民政府、雨湖区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等]
10.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部门:韶山市人民政府、雨湖区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等]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落实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相关工程项目,配合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积极争取,强化政策保障。国家层面,努力争取国家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政策支持,一方面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另一方面争取国家对于建设新能源示范城市所提供的体制、税费、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扶植和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化应用示范项目政策支持。落实国家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省级层面,努力争取在“两型”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政策、科技引导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争取资金扶植。在项目审批、电力上网、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
1.出台相关政策。在我市已出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在建筑及公用设施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的管理办法,明确新能源应用的原则、激励政策、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或产品的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对适合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或产品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分类,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
2.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与验收。在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环节,实行新能源强制推广应用措施,将新能源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审查相结合,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发改委负责相应的审批或核准工作。对于所有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或改造商品房项目,强制推广一项以上的新能源应用技术。鼓励其他项目采用新能源技术,鼓励住户个人建设使用户式太阳能热水器、家庭式太阳能屋顶电站、小沼气、小风电、小热泵等新能源技术。对于有强制要求使用新能源技术的建筑项目,确实因为建筑条件不适合推广新能源技术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不适合新能源应用认证报告。加强有新能源应用要求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对项目的新能源应用情况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相关补助、奖励的依据。对于没有按要求完成相应新能源建设任务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制定促进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措施。建立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能源项目进行支持、配套和奖励,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探索新能源项目融资、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本市新能源项目申报国、省新能源发展项目。通过减免新能源项目报建费,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一定的税收减免等措施来促进新能源发展。制定鼓励居民个人推广使用新能源产品与技术的相关政策,探索从资金上给予户式太阳能热水器、家庭式屋顶电站、家用生物颗粒燃烧炉、小沼气、小热泵等新能源产品使用者鼓励的具体办法,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制定相关设计部门设计新能源项目的收费标准与鼓励政策,提高设计人员推广新能源项目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完善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电网等相关技术发展规划与促进措施,制定新能源并网与上网相关政策,促进新能源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4.建立新能源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成立湘潭市能源协会,建立新能源及节能减排专家库,成立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从技术层面支持我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建立新能源产品、新能源建设企业的准入制度,设立三至五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技术支撑单位。加大新能源相关研发、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引进、支持力度,建立一支新能源研发、设计、咨询与服务团队。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体制,加大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引进力度,引进三到四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促进新能源项目的策划、建设、运行与管理。
5.制定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和制定新能源应用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包括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产品和检测标准等,建立健全科学的检测、评估、验收标准体系。同时,对新建和节能改造项目推广利用新能源产品和技术实施强制性标准,建立新能源应用技术及产品实施认定制度、能效测评办法和实时监测、管理体系。
(三)拓宽渠道,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初步分析,我市实现新能源规模化应用,2011—2015年需要投资约78.08亿元;2015—2020年需要新增投资约88.85亿元。资金来源为中央、地方支持和企业自筹,产业基金、银行贷款和新能源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相结合。
1.争取国、省资金支持。争取在国家“两型”产业基金和“两型”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试点示范项目。争取在国家新能源产业资金、科技创新基金、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省科技引导资金、省新型工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试点示范项目。争取国家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补贴,争取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
2.设立湘潭市新能源应用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试点和示范、新能源利用项目的引导、贴息、补助、奖励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凡按规定实行新能源应用的项目可享受专项财政奖励补助,申请专项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与政府签定采用新能源应用承诺书。对不按规定应用新能源的项目,不予申报参加住宅性能认定、最佳楼盘、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等奖项的评选。对推广利用新能源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新能源应用示范工程授予荣誉称号,并在财政及税费征收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和优惠。同时,对推广应用新能源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3.我市已出台的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同样适用新能源示范城市的建设项目。鼓励推广使用光热建筑一体化,并予以优先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
4.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建立新能源应用项目产业基金。寻找产业规模较大,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强大的募资能力、合格的投资管理团队、经验丰富的大型公司,或者几家大型公司联合,成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等。
5.探索合同能源管理。对城镇街道、社区街道、沿江风光带、景区的交通信号灯、路灯以及景观灯等实施逐年改造使用太阳能LED照明工程,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或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对市政交通信号灯、路灯、景区景观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可申报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市财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予以奖励。
6.搞好项目融资工作,努力为我市优势新能源企业增强自身融资能力,力争到2015年银行贷款额度达到15亿元。
7.企业自筹。
(四)严格考核,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没有完成相关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相关部门在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中,要积极制定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重大新能源项目,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办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选址等手续,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制度,将新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考核指标,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
(五)加强宣传,营造浓厚工作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以“四大宣传基地”为依托,倡导绿色能源消费理念,组织开展新能源产品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宣传国家、省、市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提高广大民众和项目业主认知度,正确引导新能源开发利用,形成社会共识。
附件: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湘潭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谈文胜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彭术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廖晓燕市发改委主任
成员:李劲松市发改委副主任
曾德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关洪市农办副主任
伍浩市教育局副局长
夏盈钢市科技局副局长
钟素红市财政局副局长
聂建军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清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谢志宇市交通运输局纪委书记
张茂丰市商务局副局长
唐博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杨志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肖永定市环保局正县级干部
周莉萍市城乡规划局纪委书记
廖湘华市城管执法局总工程师
陈赤嗣市房产局总工程师
吴德兰市旅游局副局长
赵文彬市“两型”办副主任
宋矛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贻祖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冯俊韶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柳军辉雨湖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谭海洋岳塘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冯德清湘潭高新区党工委委员
颜正群湘潭经开区管委会调研员
陈智勇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调研员、副主任
杨欣荣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劲松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发改委。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领导小组行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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