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2〕63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规定,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明确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别墅为7%;有电梯的商品房为7%、无电梯的商品房为5%;有电梯的经济适用房为7%、无电梯的经济适用房为5%;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为5%。
二、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具体交存标准为:市城区、各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适时发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适时发布。
三、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业主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市城区或所在县(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关于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湘潭市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湘潭市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
物业类型
项目
别墅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
备注
有
电
梯
无
电
梯
有
电
梯
无
电
梯
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比例
7%
7%
5%
7%
5%
5%
建筑安装工程
每平方米造价(元)
1561
1643
1300
1580
1280
1800
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2年
4月25日发布
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元/㎡)
109
115
65
111
64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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