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6-2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已将我市中心城区确定为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采集系统”)建设区。为加强“采集系统”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市中心城区开展“采集系统”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系统”由国家电网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电业局全额投资建设和维护,不向原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二、市中心城区“采集系统”将从2011年7月开始建设,分两期进行,预计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将现有低压电力用户的电能表更换为智能电能表,实现自动化抄表。
三、市中心城区低压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电能表更换工作。换表前,供电企业应提前与电力用户联系,商定换表时间;换表过程中对原电能表表码数据,供用电双方要签字认可或由公证部门公证。更换新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如电力用户需要增加用电容量或新增电表,应及时向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更换电能表工作。
四、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新建住宅小区,须同步进行“采集系统”建设。
五、对“采集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阻工、闹事、蓄意破坏供电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在“采集系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服务质量等问题,电力用户有权向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湘潭电业局投诉,投诉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5598(湘潭电业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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