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集中经营工作的通知
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集中经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09〕5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集中经营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2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对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含铺面,下同)、土地等国有资产产权实行综合管理,并将其国有产权分期分批统一变更登记为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两型”投)。现就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集中经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产变更登记工作
应移交国有资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其国有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至市“两型”投,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市“两型”投结算依法依规收取权证工本费,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和办理,依法变更登记至市“两型”投。
2.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统一以市“两型”投名义进行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全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以市“两型”投名义实行具结登记)。
3.对未经批准,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将其国有房屋、土地权属以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义登记的,也要变更登记至市“两型”投。
4.房屋、土地权属不清的,由市“两型”投提出确权申请,经依法确权为国有的给予办理。
5.待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市财政局应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享有标准和范围。
二、集中经营资产的移交及收益管理
1.各单位闲置的国有房屋尚未签约出租、出借、转让的,必须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办理移交手续;已经签约出租、出借、转让、拍卖的国有房屋等国有资产产权的合同、协议原件,移交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2.各单位利用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必须按要求将被抵押的房屋、土地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以及具体情况书面移交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3.集中经营实现的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原则上以2008年度上缴财政非税收入的资金作为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基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工作要求
1.打造政府投融资平台,加速投融资平台建设是关系我市发展的大事,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共同办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2.各部门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统一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市“两型”投,其基础数据资料由市财政局提供,单位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应按财政部门提供的过户单位名单及其房屋、土地资产目录依规办理过户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
3.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时间由市“两型”投具体通知。对不按时安排办理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市“两型”投的单位,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凭市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法办理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
4.对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有不按本通知规定,采取拒绝变更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作为单位小金库问题严肃查处,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