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多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物价局 湖南省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文号:潭价服〔2013〕89号
颁布日期:2013-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多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房管所及其他廉租住房运营管理单位:

为改进和加强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确保我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163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0〕145号)的有关规定,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组织召开了湘潭市调整多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廉租住户及社会各方面代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区多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根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规定,经测算,核定我市城区多层廉租住房基本月租金标准由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10元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按市民政局当年公布标准予以确认)按建筑面积1.15元/㎡·月,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按建筑面积1.1元/㎡·月收取。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属政府定价。各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与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房产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租户入住工作。

三、本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潭价服[2008]160号文件同时废止。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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