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9〕63号)、《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建保〔2010〕230号)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群众自愿、公开公平、共有产权的原则。

二、共有产权的取得

(一)取得方式: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取得可以采取成品房出售或出资共建方式。

(二)对象和范围: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仅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且有自愿出资或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实施。

(三)价格确定:廉租住房出售或出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试点县市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制定本县市廉租住房出售或出资价格。

(四)产权确定: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行购房人和政府按份共有。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按照其出资额占住房开发成本的比例核定。个人出资额达到廉租住房全部开发成本的,取得全部产权。取得部分产权的家庭可以逐步提高产权比例直至取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提高部分的价格确定方式,由县市具体制定。

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其产权确定实行按份共有,具体办法由县市自行制定。

(五)签订合同:保障对象购买成品廉租住房,应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保障对象出资共建廉租住房应与共建管理部门签订出资共建廉租住房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购买(出资)价格、付款方式、支付时间、产权比例、上市交易条件、物业管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三、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出资)款后,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字样及产权比例。

(二)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转让、继承、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5年后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需补足国有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并按照当时土地出让标准,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凡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并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四)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对将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倒卖或者改变用途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有关具体办法由县市自行制定。

(五)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四、资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廉租住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回收)的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实施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对共有产权工作的具体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相关实施办法,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三)加强沟通,力求实效。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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