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湘西自治州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发 [2010] 53号
颁布日期:2010-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0年湘西自治州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湘西自治州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狠抓落实。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2010年湘西自治州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省、州确定的2010年重点工作目标,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10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湘办发[2010]18号)和《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州办发[2010]2号)、《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州办发[2010]8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2010年主要工作实行绩效评估的通知》(州政发[2010]4号)要求,在总结我州2009年绩效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一)县市人民政府(8个)

(二)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个)

(三)州直有关单位(44个)

1、政府工作部门(30个):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人口计生委、州审计局、州环保局、州统计局、州物价局、州安监局、州旅游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国资委。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14个):州政府法制办、州信访局、州农办、州扶贫开发办、州人防办、州地方志办、州畜牧水产局、州粮食局、州广播电影电视局、州体育局、州农机局、州移民局、州公路局、州供销联社。

二、评估内容、指标

(一)县市人民政府和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省州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与机关效能建设等指标的完成情况,总分值为1000分。

(二)州直有关单位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省州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履行法定职责与机关效能建设等指标的完成情况,总分值为1000分。

2010年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绩效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三、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州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单位绩效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报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二)日常评估

1、自我评估。9月20日和12月底,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自评和年度自评,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9月20日前、2011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跟踪评估。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掌握工作情况。重点是对省、州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年终评估

从12月下旬开始,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分指标评估、公众评估、内部评估等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70%、20%、10%。年终评估工作在2011年2月底以前完成。

1、指标评估。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队伍,按照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突出业绩、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评估。由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调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众、政风行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满意度;对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调查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能、廉政建设满意度。调查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两代表一委员”、州直有关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3、内部评估。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互评。领导评价由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同级互评由州直有关单位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进行相互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分与减分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县市人民政府(指县市本级,不包括所辖各级各部门,下同)、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指本级机关,不包括二级单位,下同)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州委、州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县市人民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在省或州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1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县市人民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上述主要指标在省或州保持第一位的,每项加3分,保持第二位、且位置没有后移的,每项加2分;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经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视情况加5—10分。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年底前向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州领导审定。

2、减分。凡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州委、州政府或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因工作人员(指各地各部门所有的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扣1—5分。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州领导审定。

(五)汇总评估情况

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六)拟定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事迹特别突出的单位,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审定,可评为先进等次。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申诉与复核

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若对评估结果有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

(八)结果公布

州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绩效评估结果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组织召开全州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估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四、评估结果运用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评估结果与单位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审定,评为先进的州直部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提高到25%;评为先进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事迹突出的可申请记功,同时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奖励。对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0%;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由州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州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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