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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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益政通〔2013〕3号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村民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在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开展村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包括赫山区沧水铺镇、龙光桥镇、兰溪镇,资阳区长春镇,高新区谢林港镇等区域。凡未在国土、规划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建房、违法占地或者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主动接受国土、规划等部门的调查处理。对已由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强制拆除中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理、搬移、保管。
四、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凡购买和租赁违法建筑的,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不得办理许可证件;自来水、电力部门不予供水、供电。
五、对为违法建筑办理审批手续或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参与、放纵、支持或者包庇违法建房行为以及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鼓励举报涉嫌违法建房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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