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对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已建、在建违法建筑,以及涉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立即停止,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已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强制拆除中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理、搬移、保管。
三、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
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相应的行业服务。
五、凡购买和租赁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六、对为违法建筑和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参与、放纵、支持或者包庇违法建筑、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鼓励举报涉嫌违法建设和非法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市规划局,4204580;资阳区人民政府,2626033;赫山区人民政府,3295903;高新区管委会,620488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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