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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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1〕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医院和军事单位除外)的土地、房屋(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下同)等不动产产权统一变更登记到市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并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出租房屋、对外营业的食堂等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股权移交给经营公司管理。现就切实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胡忠雄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王刚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袁和平、市财政局局长黄仲书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主任程道峰、市审计局局长刘凌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贺国伟、市住建局局长孙小华、市规划局局长周朗、市物价局局长孙建强、市房管局局长黄新初、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金凯力、市国资委副主任肖芝云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仲书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联系电话:4236860)。
二、工作要求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采取单位提供产权证原件及相关办证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的办法。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有产权证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相关资料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已遗失产权证的,由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国土、房管部门核实并对原产权证进行注销登记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以经营公司的名义办理具结登记,将新产权证登记到经营公司名下。
2、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尚未进行产权初始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报建、规划等相关办证资料齐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相关资料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产权为经营公司的初始登记。
(2)相关办证资料不齐全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国土、房管部门核实后,以经营公司的名义办理具结登记,将新产权证登记到经营公司名下。
国土、房管部门不再受理产权为经营公司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申请。
(3)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已抵押金融机构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写出说明,注明产权证号码、宗地或房屋面积、座落位置、贷款日期、贷款总额、尚欠款余额、还款计划以及承诺等内容,连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经相关金融机构核实盖章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待欠款还清后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到经营公司名下。
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列入旧城改造和处置的房屋,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单位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将本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划转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划转的,应变更登记到经营公司名下。
行政事业单位已将本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进行处置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和产权变更登记证明,没有批准文件或产权变更登记证明的视为无效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办证工本费由国土、房管部门统一向经营公司结算,其余收费全免,行政事业单位不支付费用。已变更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不动产,不改变现有管理方式,其日常维护和管理仍由使用、占有单位负责。移交后的经营性资产的水电等事项暂按原办法管理,经营公司应协助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回水电费等应收款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经营性资产,由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另行制定清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的广告经营资产以及文化等单位的演出、展览等经营资产不进行移交,由财政部门委托单位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六)行政事业单位如实填写《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明细表》、《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股权移交明细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并绘制经营性资产分布平面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移交经营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各种租赁合同原件、对外投资合同原件以及股权证明材料原件等一并移交经营公司。
(七)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突击变更经营性资产用途,突击转让、抵押、拍卖经营性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突击签订出租经营性资产合同。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签订的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自2011年7月1日起,由经营公司与承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等经营收入属于经营公司收入,按规定移交经营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总负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本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及相关办证资料,并办理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及股权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系统总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及各单位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土、房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测量、鉴定等工作。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对不改变原有性质和用途的土地,无需办理新的规划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及相关办证资料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移交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的,不支持配合开展工作的,由领导小组组长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财政部门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对拒不提供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和相关办证资料的,国土、房管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注销登记后,以经营公司的名义办理具结登记,将新产权证办至经营公司名下;对拒不移交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股权的,以及隐瞒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的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的,一律作为小金库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电话:4236762)。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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