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潇湘城市群大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永政发〔2015〕7号
颁布日期:2015-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潇湘城市群大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潇湘城市群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以落实生态优先战略为主线,坚持区域联防、综合治理,在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建立统一协调、统一监管、统一整治、统一评估的潇湘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

二、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是本行政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配合各县区抓好相关工作。

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先行在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其他县、管理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由各县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三、提升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在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禁止新建、扩建冶炼、水泥、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增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和富锰渣高炉、硅锰合金电炉等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严格项目环境监管。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指标,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平台,通过经济杠杆推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省确定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5年底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至2017年,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新标准新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将不符合产业政策、经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实施淘汰退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关闭、搬迁重点污染企业。2016年底前,取缔、关闭、搬迁城市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场、采砂场、砖厂和小塑料加工、冶炼企业;完成永州市中大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地搬迁改造,湘江纸业全面停产。2016年基本完成湘江纸业异地搬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5.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大水泥行业粉尘治理,2015年完成九嶷骄阳、祁阳海螺等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对喷漆、印刷、服装干洗、电子、汽车维修等重点行业分步开展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在建成区内进行平面及立体广告制作的,要对废气集中收集处理,禁止露天喷涂作业。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改造,重点行业有机废气达标排放,关停辖区内无牌无证及未经环评审批的涂装生产线。(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广清洁能源

6.整治燃煤锅炉。2015年起,中心城区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不得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6月底前,各县区建成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10蒸吨及以下的锅炉(炉灶)必须全面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工业园及产业集聚地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质监局。)

7.加快燃气管网建设。2015年底前,中心城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70%以上。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内锅炉(炉灶)、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居住小区应及时转换使用天然气燃料;燃气管网暂不完善的区域,可使用LNG或CNG(压缩天然气)撬装站供气。(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

(三)管制扬尘污染

8.加强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管理。2015年起,所有建设工地现场实现标准化目标管理,确保实现“六不开工”和“七个100%”,即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档、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现场监管100%到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9.防治道路扬尘污染。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提高道路机扫率,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或吸尘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扩大保洁范围。2015年底前,市政道路机扫率稳定在80%以上。2015年起,对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行为开展整治,所有运渣车应实行密闭运输,达不到密闭技术规范的运渣车依法不予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10.加强园林绿化。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继续加大绿化建设,开展裸露地面绿化和城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发挥绿化带对扬尘、机动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的吸附、阻挡作用。(牵头单位:市园林局。)

(四)禁止秸杆和垃圾露天焚烧

11.禁止露天焚烧秸杆。按照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划定禁燃区域,发布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对高速公路、省道两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机场和城市周边等控制区域,由各乡镇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12.综合利用秸杆。开展秸秆还田综合利用工程,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进程。2015年底,全市农作物秸杆还田要达到占总面积的35%以上,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到2017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形成合理、多元、深层次的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格局,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经信委。)

13.禁止焚烧垃圾。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垃圾及生活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加大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宣传力度,对燃烧垃圾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五)强化生活污染源控制

14.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禁止在城市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娱乐业等经营项目,采取定时定点经营、围挡作业、采用无烟环保炉具等措施规范露天烧烤行为。2015年底前,城区内现有规模以上(6个炉头以上)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15.制止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城区应全面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需经公安机关核准发布通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16.制止随意熏烤腊制品的行为。城区应全面制止在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等环境敏感区熏制腊制品,防止油烟对大气环境污染。(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六)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7.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出台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建设机动车尾气检测网络,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营运在用车辆定期检测,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

18.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协调落实油源,推广国IV车用柴油和国V车用汽油,力争2015年底起推广国V车用汽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9.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坚持公交优先,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加快推进加气站和充电站(桩)配套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经信委。)

20.淘汰、限行黄标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和强制报废。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营运黄标车,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城区“黄标车”的限行路段,2015年10月1日起,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牵头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七)加强能力建设

21.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永州电视台、永州日报等主流媒体要进行专题报道,播放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报道工作动态、曝光污染行为每周不少于1次。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开展专题培训、举办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竞赛和演讲赛等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践行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环保理念,推进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文体广新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制定政策,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方筹措污染防治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要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落后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改造、监测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或示范项目的计划及其实施进度,安排适当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3.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2015年底前,各县区必须建成1个具备包括PM2.5等6项指标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实现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每季度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比,督办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是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层层签订责任状。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关落实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群防群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提升潇湘城市群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各县区和牵头单位要以重污染企业、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综合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取缔关闭、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要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各县区要设立举报电话,聘请公众组建专门监管队伍,帮助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严格考核奖惩。实行空气质量提升目标责任制,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生态优先考核,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奖惩。对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严格问责。

附件:2015年度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2015年度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任务,根据关于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农业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新局、市质监局。

二、考核内容

对县区(开发区)主要考核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措施落实、任务完成、工作成效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附表1。

对市直责任单位主要考核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责任落实、职能发挥、督促指导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附表2。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中指标考核80分,综合评价20分。

(一)日常督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县区、开发区、市直责任单位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任务完成进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

(二)单位自查

12月中旬,各县区、开发区、市直责任单位分别对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以被考核单位自查为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并结合平时调度和日常督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打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奖惩

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从6个县区、开发区中评出2个优秀单位,从14个市直部门中评选4个优秀单位。除优秀单位外,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为不合格单位。对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表1

县区、开发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分值

数据采集部门

组织领导

县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对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并将任务分解到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研究少于2次的,每次扣1分;没有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的,每项扣1分;没有制定工作方案的,扣3分;没有将任务分解的,扣3分。

10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推进

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工作推进,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落实督办事项,按时报送工作小结、自查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没有组织专项行动的,扣3分;督办事项没落实的,每件扣1分,最多扣3分;没有及时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3分。

10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禁止引进产能过剩和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每引进一个违规项目扣1分。

5分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严格项目环境监管

新、扩改建项目没有落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指标的,每个扣1分;没有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扣2分;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每个扣1分;没有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每个项目扣1分。

8分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淘汰落后产能

没有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每个项目扣1分。

4分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关闭、搬迁重点污染企业

城市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场、采砂场、砖厂和小塑料加工、冶炼企业没有依法关闭搬迁的,每个扣1分。

8分

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有机废气治理

没有完成有机废气污染治理任务的,每个扣1分。

4分

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整治燃煤锅炉

违规新建燃煤锅炉的,每个扣1分

5分

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施工扬尘管理

建设工地没有做到“六不开工”和“七个100%”的,每个扣0.5分。

5分

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市政道路机扫率没有达到80%的,扣2分;运渣车没有实现密闭运输的,每次扣0.5分;

4分

市城管执法局

禁止露天焚烧秸杆

没有发布禁烧通告的,扣1分;没有将责任落实到乡镇,签订责任书的,扣1分;发现露天燃烧秸秆的,每起扣0.5分;

4分

市农业委、市环保局

综合利用秸杆

秸杆还田面积没有达到35%的,扣1分;综合利用率没有达到80%的,扣1分。

2分

市农业委、市环保局

禁止焚烧垃圾

发现焚烧垃圾的,每起扣0.5分。

4分

市城管执法局

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

在城市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娱乐业等经营项目的,每个扣0.5分;城区内现有规模以上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每个扣0.5分。

4分

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禁止烟花爆竹禁燃放

没有设定禁燃区的,扣1分;发现违规燃放的,每起扣0.2分。

3分

市公安局

禁止随意熏烤腊制品

发现城区内熏制腊制品的,每起扣0.5分。

3分

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没有对营运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扣2分;没有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扣2分。

4分

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

淘汰、限行黄标车

黄标车没有完成淘汰任务的,扣2分;没有出台限行规定的,扣2分。

4分

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

加强宣传引导

每周在主流媒体上专题宣传至少1次,按完成比例计分。

3分

市文体广新局

保障财政投入

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少于300万元。按完成比例计分。

3分

市财政局

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没有按期完成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的,扣3分。

3分

市环保局

附表2

市直部门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分值

责任单位

组织领导

单位党组会议、行政会议对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并纳入本系统年度绩效考核(或目标管理)内容。没有研究的,扣2分;没有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的,每项扣1分;没有制定工作方案的,扣3分;没有纳入绩效考核(或目标管理)内容,扣3分;

10分

市直各部门

工作推进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年度内对县区、开发区至少开展一次督查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按时报送工作小结、自查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没有组织专项行动的,扣2分;没有开展督查工作的,扣5分;没有建立工作台账的,扣1分;没有及时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10分

市直各部门

职能发挥

1、把好准入关口,禁止引进产能过剩和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计60分。市属项目每引进一个违规项目扣5分。

2、2015年6月前出台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计20分。没有按期出台收费标准的,计0分。

80分

市发改委

1、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十二五”削减任务,计20分。两项指标各10分,没有完成计0分。

2、市属新、扩、改建项目落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指标,计10分,没有排放指标的项目每个扣2分;

3、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计8分。市属项目未按规定获取总量指标的,每个项目扣2分;

4、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计10分。违规环评或审批的项目每个扣2分,

5、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督促市属项目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计10分。环保设施未竣工即投入生产的,每个项目扣2分。

6、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核准,计4分。未进行资质核准的,计0分;

7、按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计8分。未按要求发放的,每次扣1分。

8、管理、维护、调试好中心城区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发布信息,计10分。空气自动站运行不正常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发布信息的,每次扣2分。

80分

市环保局

职能发挥

1、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计40分。每个未完成项目扣5分。

2、依法关闭搬迁城市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场、采砂场、砖厂和小塑料加工、冶炼企业,计40分。没有关闭搬迁的,每个扣2分。

80分

市经信委

加强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整顿。违规新建燃煤锅炉的,每个扣5分。燃煤锅炉没有按规定整治到位的,每个扣5分。

80分

市质监局

1、提高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机扫率,达到80%的,计20分。按比例计分。

2、加强中心城区运渣车的管理,计20分。没有实现密闭运输的,每次扣2分;

3、督促中心城区内现有规模以上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计20分。每个未安装的扣2分。

4、加大宣传力度,禁止焚烧垃圾,计10分。发现焚烧垃圾的,每起扣1分。

5、禁止随意熏制腊制品,计10分。发现违规熏制的,每起扣1分。

80分

市城管执法局

1、禁止露天燃烧秸秆,计40分。发现露天燃烧秸秆的,每起扣2分;

2、综合利用秸杆秸杆,还田面积达到35%,综合利用率达到55%,各计2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

80分

市农业委

1、加强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做到“六不开工”和“七个100%”,计50分。每个违规项目扣3分。

2、加快燃气管网建设,中心城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70%以上,计3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

80分

市住建局

淘汰全部营运黄标车。按完成比例计分。

80分

市交通运输局

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适当专项资金。达到的计满分,没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80分

市财政局

在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上进行专题报道,每周不少于1次。按报道比例计分。

80分

市文体广新局

1、完成有机废气污染治理任务,5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

2、2015年底起推广国V车用气油,30分。

80分

市商务局

1、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和强制报废,计4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

2、确定中心城区“黄标车”的限行路段,2015年10月1日起,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计40分。未确定限行路段的,扣20分;为采取管制措施的,扣20分。

市交警支队

完成中心城区绿化任务,按完成比例计分。

80分

市园林局

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措施。发现违规燃放的,每起扣5分。

80分

市公安局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