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对已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环境保护机构(含加挂牌子)的乡镇,继续维持其原有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既无专门机构又未在乡镇内设机构或事业站所中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职责机构的乡镇,可在乡镇事业站所加挂“环境保护站”牌子,工作力量由各地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人员编制,但应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承担乡镇环境保护工作。

二、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环境监管,做好对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有关环境突出问题;负责辖区饮用水源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辖区群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协助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提案;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及处理;负责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和“绿色学校”、“生态乡镇”、“绿色社区”、“生态村”等绿色生态系列创建工作;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催缴等业务工作;健全辖区环境保护资料档案。

三、各县区环境保护局是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健全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理顺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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