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发〔20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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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7号
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效整合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及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08]15号)和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移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产权移交的范围。
(一)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委、人大、政协、党派团体、公检法司、各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兴办和经营的资产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基地)、商场、娱乐场所、经营门面、出租出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所持股权)的资产(简称经营性资产)。
(二)市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闲置暂未使用和搬迁单位的原址资产。
(三)原部门兴办的学校(市财校、市林校、市建校、市司法干校)资产。
(四)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资产。
二、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基本原则。
凡纳入资产整合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统一移交,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确保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一移交。凡需按规定移交的资产产权,除个别特殊情况外,统一按2008年12月底的资产产权无偿移交。纳入移交管理的资产产权分别移交永州市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中心(简称:市融资中心,下同)、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下同)。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资产用途,不得擅自处置资产或发生新的产权抵押担保行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毁损。与资产产权相关联的债权债务随资产一并移交。
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须按财政部35号令、36号令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资产移交前要切实维持资产现状,要认真清理核实资产产权及资产数量、资产价值,完善移交手续。凡属于划转移交的资产产权,经清查确认后按要求进行划转移交。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加强资产、资金与财务管理。
各负其责。按照资产“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处理好资产划转移交中的矛盾与问题,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资产产权移交前所涉及的问题由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处理,并协助接交方做好工作;资产产权移交后涉及到的办证、管理及租赁、抵押等分别由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移交资产产权而不能移交矛盾,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要切实做好接收与管理等工作。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
确保稳定。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是资产产权移交主体,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是资产产权接交主体。两个“主体”必须各负其责,严格按规定划转移交资产产权。妥善处理好资产产权纠纷、人员安置等有关问题,确保资产产权安全、完整,确保社会稳定。
三、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方法与要求
(一)资产产权划转移交的对象及接交单位。
凡纳入整合移交管理的各类“经营性”资产产权及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等单位资产产权,统一移交市融资中心;各行业事务办、行管办、四所专职学校及搬迁单位资产产权统一移交市城建投资公司(移交名单附后)。
行业事务办、行管办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办公用房及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安排。
(二)实行“统一移交”和“先移交、后办证”的办法。凡纳入划转移交的资产产权,无论其资产产权证件是否齐全,均应在规定的时间(2009年4月15日)内全面清理移交,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资产产权证件不全的,先移交后补证;先移交资产产权,后研究处理遗留问题。资产移交后,市规划建设局一律按商业或综合用地进行规划定性,属于划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一律按规划确定的商业或综合用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转让审批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按永政发[2008]17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出让用地的,按规划确定了用途的直接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因地上房屋属国有资产,本次整合属政府无偿调拨,市房产局按规划和国土部门确定的用途一律按综合性用房或商业性用房直接办理更名登记手续。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要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
关于出租出借资产的处理。合同或协议已到期的,原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发租,待清理移交后由接交方按规定管理;合同协议未到期的资产,由接交方对原合同协议进行清理审核后,分别与租赁方补签合同或协议。
关于已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产权的处理,协议已到期的,由原资产占用担保单位收回产权抵押证照后,移交给接交方。合同或协议未到期的,按规定移交后,由接交方出面并经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由国土、房产部门换发新证,接交方与抵押担保债权人方重新办理资产产权抵押担保手续。
(三)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资产产权界定、办证等工作。一是对于已经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资产产权,在移交时“两证”可直接移交给接交方。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凭资产移交确认书和旧证等资料统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向资产接交方发证。二是对尚未办证的资产或需要重新明晰产权的,凭资产产权移交确认书和相关资料,由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按规定进行资产及产权的界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直接向接交方发证。涉及到城市规划方面的,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四)认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对于与移交资产产权相关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核实,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如贷款证明资料、基建结算资料等),随资产产权一并移交。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可采取先协商、后审计确认的办法处理。
(五)资产收益的管理。无论是已移交的资产产权,或是暂未移交资产产权的资产,用于经营所形成的收入和资产处置变价收入等,均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六)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按照有关政策与规定严格加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划转移交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的资产产权不得用于非政府性贷款抵押担保,不得擅自开发、转移和改变资产用途。市融资中心,市城建投资公司应当实行资产、资金、财务统一归口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监督。资产及资产产权、资产收益、资产处置收入、抵押贷款资金等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办理证照的费用缴纳
对资产整合与移交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大局,实行归口集中办理、集中缴费。对办理手续、证照等有关规费给予优惠,对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办理有关证照手续的相关费用,由接交方负责。
五、明确职责,严明纪律。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划转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办;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资产、收益等管理办法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市审计局负责有关经济事项的审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移交资产的规划重新定性;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分别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测绘、产权界定及办证等工作。
(二)遗漏资产的处理。对于个别单位因故遗漏上报的资产,应按照本次资产整合的政策和要求办理产权移交。但是,对于单位故意隐瞒不报,少报资产的,一经查出,资产产权无条件移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大局,妥善处理好资产整合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切实搞好资产产权的移交与管理工作,各项工作措施要落实到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全程跟踪督办与检查。对故意拖延不办,影响资产产权移交工作的,擅自转移和改变资产用途,擅自出租出借资产,擅自抵押担保、处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毁损的,除对其单位经费实行缓拨或不拨外,同时要严格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的移交手续,并向市政府写出总结报告。
附件:资产产权移交名单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资产产权移交名单
(一)移交市融资中心的资产(共24宗资产)
1、市委办45间门面2、市政协点红山庄
3、市老干局招待所4、市人口计生委鑫泉酒店
5、市林业局林海酒店6、市林业局44间门面
7、市劳动社保处9间门面8、市残联门面
9、市民政局民政大楼10、市财政局8间门面
11、市农业局门面12、市民宗委翠竹园铺房
13、市司法局门面14、市交警支队门面
15、冷水滩公安分局门面16、零陵监狱门面
17、市卫生监督所门面18、市植保站门面
19、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资产20、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资产
21、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资产22、市计生委深圳房产
23、市粮食局(市粮食批发市场服中心)综合楼部分资产
24、市发改委老院
(二)移交市城建投公司的资产(共25宗资产)
1、市轻纺办办公楼2、市商业办原办公楼及招待所
3、市化工办办公楼及门面4、市煤炭行管办综合楼
5、市建材办零陵区原办公场所6、市建材办冷水滩现办公场地土地
7、市物资办综合楼(已移交)8、市机冶办办公楼
9、市财税学校校区10、市政法干校校区
11、市林业学校校区12、市建设学校校区
13、原市外贸局零陵老院14、市政府办原行署老院部分资产
15、市规划建设局零陵老院16、市烤烟办试验用地
17、市植保站零陵老办公资产18、市交通局原址资产(运管处)
19、市检察院零陵老院20、市林业局商业城房产
21、市物价局潮江春酒楼22、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教学楼
23、市军供站招待所24、市人大人达宾馆资产
25、市妇联巾帼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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