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两清查三治理四防范”专项行动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两清查三治理四防范”专项行动的通告

张政通〔2013〕1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全面澄清底数,整改治安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违法犯罪,现就全市统一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两清查三治理四防范”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3年7月10日至12月31日。

二、行动内容

(一)“两清查”。一是清查流动人口。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动,在我市范围内居住3天以上的,通过核查其身份证与湖南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比对,检查其是否登记、录入信息;对居住1月以上的,检查其是否办理居住证;对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检查其是否更新登记信息。二是清查出租房屋。对国有、集体所有、私有房屋(包括中小旅馆、家庭小旅社)用于租赁他人居住的所有房屋,检查是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申报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及信息采集等。

(二)“三治理”。一是治理流动人口不如实申报登记信息、不及时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年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现象。二是治理出租房屋业主不如实依法申报出租房屋和承租房屋人信息、不守法依法经营,导致出租房屋管理混乱、底数不清、台账不明、信息不登的现象。三是治理出租房屋承租人不依法主动申报、承租后不依法守法,导致出租房屋内存在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治安问题的现象。

(三)“四防范”。一是防范流动人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逃犯潜入我市藏身。二是防范出租房屋内发生“黄赌毒”等治安案件。三是防范出租房屋内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四是防范出租房屋内发生消防、危爆等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清查重点。各级公安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加大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查力度,重点突出对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休闲娱乐场所、废旧收购站点、物流企业、家庭小旅社和车站、市场、学校等周边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查,重点掌握其信息登记、治安管理、出租房屋业主与承租人责任落实情况,力争发现和抓获一批藏身在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人员,惩处一批偷税、逃税、抗税的出租业主,铲除一批违法犯罪窝点,整改和消除一批治安隐患。

(二)全面澄清底数。以上门入户为主要方式,逐栋、逐户、逐人采录核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确保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5%以上,更新率、准确率达100%,办理居住证率达70%以上,确保出租房屋申报率、信息登记录入率和挂牌率达95%以上,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加强管理指导和登记备案,及时通报情况。

(三)统一挂牌管理。为提高出租房屋实行集约管理、公开管理、依法管理效率,全市将从10月1日起实行出租房屋统一挂牌管理制度,一户一号,公开挂牌,依法管理。出租房屋编号以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区为单位,采用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统一明确挂牌式样格式,各区县统一制作,每户免费挂牌。

(四)严格依法查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业主、承租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优化便民服务。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入推进“以证、以房、以业”管人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严格按照居住证申办对象、申办流程、申办条件和申办比率及时办理、发放流动人口居住证,建立并实施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各级公安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积极主动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业主、承租人提供便民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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