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明电〔201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14年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摸清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障环境安全;着力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营造环境监管执法良好氛围;着力解决环境管理能力不强、体制不顺问题,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部门联动、司法联动、执法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和外市驻张单位)。

(一)对工业园区的检查内容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内容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和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突出抓好火电、水泥、化工、冶炼、造纸、制药、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园区管委会)是大检查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督促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切实开展整治。

(三)市环保局具体牵头将适时对各区县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四、时间安排

环境保护大检查从2015年3月开始,到2015年12月底结束。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3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动员部署后,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报市环保局。

(二)3月底前,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家底,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市管企业整治方案同时报市环保局。

(三)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所有工业园区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下列三种情况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同意(按计划执法属市级环保部门监管的同时报市级环保部门),可作必要的延期: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其他情况特殊的。

(四)6月30日前,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

(五)3月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整治。各区县应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简报报市环保局,将每季度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后分别于3月3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季度情况调度表附后),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排查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龚明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圣春、市环保局局长易晶星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大检查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检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抓好大检查工作的行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安监部门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环保执法。各区县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园区新项目引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取缔关闭。对恶意违法排污和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顶格处理。

(四)依法严厉追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再次进行彻底清理,支持环保及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检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成果应用。各区县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县在大检查开展期间(3月至12月)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

联系人:杨家军,联系电话:8296871、8282505(兼传真),电子邮箱:QQ291167998。

附件: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附件

环境保护大检查第季度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方式:

地区

检查企业数(家)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本季度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备注

违法建设项目企业数(家)

违法排污

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建设企业数(家)

责令停产企业(家)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处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罚款企业数(家)

处罚金额

(万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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