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任务分解方案

一、拓宽商品房消费需求

(一)引导已有有限产权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的人士购买商品住房。对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委托定向开发的商品住房除外)予以政策鼓励。

(二)购房人在我市购房,其房产登记信息由购买房源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可以以新分户家庭成员查询房产登记记录。

以上3项任务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人民银行、市地税局。

二、实行购房货币奖励

(四)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购买开发项目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源所在地政府给予所缴纳契税额50%的购房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委托定向开发的商品住房不享受购房奖励。购房货币奖励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地税局。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五)降低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40%。

(六)提高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限额。申请人只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最高贷款2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最高贷款40万元。

(七)省内市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以上4项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外地人在我市购房享受市民待遇

(九)外地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

1.享受本市市民进出武陵源核心景区的待遇。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旅游局、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市经投集团公司。

2.可在商品房所在地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享受就医、就业社保、子女入学本市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五、鼓励购置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房源

(十)各区县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房源,纳入下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市经投集团公司。

六、合理调控商品房市场供应量

(十一)严格控制住宅用供地规模,严格控制已供非住宅用地改为住宅用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十二)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调整户型结构,可将普通住宅开发项目调整为非住宅开发项目,按市场需求调整商品房户室户型。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十三)整栋已开发但未售的住宅房屋,开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申请作业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七、优化房地产开发市场服务

(十四)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对正在建设或已建成但未销售的项目或已预售许可的项目中整栋未销售的房屋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在不提高容积率的前提下,涉及调整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依规积极支持调整;涉及建设工程规划用途调整的,实行报告核准制。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八、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十五)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发经营,遵循建设程序,严格项目规划配套,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品质,依法交付使用。

责任单位:各房地产市场主体,设计、监理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市房管局。

(十六)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督,严厉打击在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各种不诚信、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九、改善房地产投资环境

(十七)采取政府与企业合作共建等方式,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外道路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十八)严格控制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委托定向开发商品住房。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

(十九)下大力治理施工环境,持续打击强行参工、参运和阻工闹事行为,形成有效的管控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有效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履行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程序,严肃查处不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诚信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一)有效管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建筑安装垄断行为,坚持公平竞争,合理降低商品房建安成本。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

(二十二)严格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格禁止违法违规、违反小区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坚决打击在违法违章建筑内开展生产经营性活动;严格禁止擅自将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不得为上述场所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消防支队。

十、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旅游地产

(二十三)坚持以旅游地产为引领,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康体疗养等旅游产品地产、构成旅游六要素的旅游商业地产及其它跨界地产,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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