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群体,是指具有张家界市户口的残疾人、下岗职工、低保户、军烈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动态调整、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一)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零售户盈利水平、地域面积和城镇化水平、人均收入、物流建设水平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二)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烟草制品消费能力、地理交通条件、人口状况等综合因素测算,确定全市零售点规划数,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一般区域间距标准:
(一)零售点位于城区主要商业街道路段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且100米范围内零售点总数不能超过3个;位于城区其他路段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50米。
(二)零售点位于镇政府驻地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
第七条特定区域内设置标准:
(一)城市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按实际入住率计算),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并应保持合理间隔距离。
(二)自然村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过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增设2个零售点。乡村沿途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零售点设置,纳入所在自然村布局范围。
(三)工业园区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部队大院(营地)、高等院校每3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等院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设置零售点),不足3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看守所、监狱、拘留所、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大型火车站零售点的设置不超过10个,汽车站零售点的设置不超过5个。
(五)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糖酒副食品市场门店总数在200个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门店总数在200个以上的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并应保持合理间隔距离。
(六)主要旅游景点内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相关级别设置零售点数量。
(七)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定零售点的其他特定区域。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中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
(一)宾馆、酒店、餐馆、娱乐场所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劳教所、监狱因对内经营的需要(须具有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店(经工商部门核准直营连锁不低于5个)等,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二)持有效证明的特殊群体有固定经营场所,经核实后,原则上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但必须是本人经营,且具备经营能力。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等。
(二)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者美容美发足浴等与食杂、饮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或者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等)。
(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者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部及距离其门口中央50米半径范围内。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网吧、舞厅等人群集中、相对封闭的场所。
(七)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
(八)危险建筑物100米半径范围内。
(九)以违章建筑或者待拆迁建筑作为场所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颁发许可证的情形,以及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办证程序
第十条永定区辖区内的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辖区内的许可证分别由零售点所在地的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等要求,备齐所需资料,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类型核实审批。零售点间距、营业面积等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资料为准。
第十一条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者不低于5万元,城镇个体经营者不低于1万元,乡村个体经营者不低于0.8万元。特殊群体且生活较为困难的,可不作资金数额要求,但要满足经营周转的基本需要。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者,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应有确切的地址,且在取得规划手续的建筑物内,有合法产权证明。经营场所是租赁的,须有租赁合同并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产权证明,且租赁期在1年以上。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许可证:
(一)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许可证的。
(五)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上两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新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所有,须提供产权证明书;暂未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临时权属证明。经营场所系租赁的,须出具1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并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明。
(三)资金证明材料。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会计事务所核准的验资报告,连锁企业开设的连锁分店提供连锁企业总部的验资报告;个体经营者(含合伙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应当出具银行存折。
(四)身份证明材料。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企业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地在张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及暂住证明。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一)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规划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当2个或2个以上申请同时受理时,根据下列情形按照第1项到第8项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1.申请延续或恢复营业,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2.具有本市户口的特殊群体且生活较为困难的。但每户仅限办1本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3.自然村、新建街道、商业区、居民小区等尚无零售点的。
4.零售点所在地交通便利的。
5.烟草制品进货款能够实行网上电子结算的。
6.营业面积较大的。
7.自有经营场所的。
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当依法优先许可的。
(二)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规划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证,并及时将暂停办理许可证的具体区域名称、时间等,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在暂停办证期间,遇有持证户自动退出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许可证被依法收回、撤销、注销等情形,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批发证。
(三)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规划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对该区域办证,并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少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规划数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同一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一地址(门牌号)只能申请1本许可证。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取得许可证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零售点,其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求延续的,依法不予延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发证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理通行路线测量。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共同在场确认。
第二十五条张家界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均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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